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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与聚众淫乱罪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6 21:57:53 人浏览

导读:

聚众淫乱罪和强奸罪之间存在着联系,但是他们之间的区别是如何进行区分的呢?聚众淫乱罪和强奸罪主要的区别是什么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强奸罪与聚众淫乱罪的区别,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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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众淫乱罪和强奸罪的区别:

  强奸罪与聚众淫乱罪都可能基于奸淫的目的而发生性交关系,有相似之处。但二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不同。

   强奸罪主体为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人;后者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既包括男人,又包括女人。

  (2)主观目的不同。

   强奸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与受害女性发生性交关系,受害女性则无与行为人性交的意图,即性交行为违背了其意志;后罪则是出于淫乱之目的。淫乱,并不一定性交,即使男女双方性交,也是双方出于自愿。此时,双方有与对方性交淫乱的意图,都是为了寻求无耻下流的感官、精神刺激,以填补精神空虚,发泄其无聊情绪。

  (3)行为方式不同。

   强奸罪的行为方式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奸淫幼女;后罪的行为方式则为聚众淫乱或多次参加淫乱。聚众,是指聚集、纠合3人以上的多人一起进行淫乱。淫乱,则是指男女之间、男性之间、女性之间的一切有关性的活动及行为。

  (4)有无犯罪对象不同。

   强奸罪必有对象,为妇女。对于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非典型强奸行为来说,其对象还仅限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后罪则无行为对象。

  (5)所侵害的客体不同。

   强奸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妇女的性的自由意志或幼女的身心健康,属于人身权利的范畴;后罪所侵害的客体为社会公共秩序及其良好的道德风尚。聚众淫乱活动中,有的男子如果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不愿参加淫乱活动的女性与自己或他人性交,或者奸淫其中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又构成强奸罪,两者若存在牵连关系,如为使某妇女参加淫乱,对之强奸,致使妇女参加并发展为自愿,则应择重罪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否则,不存在牵连关系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以上就是强奸罪和聚众淫乱罪的区别的全部内容,不管是强奸罪和聚众淫乱罪,我们都要避免卷入这些纠纷,若您在这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上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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