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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聚众斗殴基准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8 01:18:07 人浏览

导读:

按着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持械聚众斗殴基准刑的详细内容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按着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持械聚众斗殴基准刑的详细内容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持械聚众斗殴基准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与聚众斗殴有关的案例介绍

  2007年9月份,被告人于洪波因承包宁江区金帝小区建筑工程一事与原建筑商李志伟发生冲突而对李志伟不满。2007年10月2日8时许,被告人于洪波、雷振勇伙同杨超(在逃)等二十余人携带扎枪、镐把等工具窜至宁江区金帝小区工地,在被告人于洪波指挥下,被告人于洪波、雷振勇等人分别持扎枪、镐把等工具追打、砍扎在该工地上正在施工的李志伟的工程队的工人被害人张xx、张xx、孙xx、王xx、由xx、李xx、刘xx、胡xx、曹xx、段xx、杨xx、鲁xx。致张xx颅内血肿;张xx右前臂骨折;孙xx左大粗隆处撕脱骨折,腰部、左肩部软组织损伤;王xx头部、左上臂损伤;由xx双足根骨粉碎性骨折,双踝关节略受限;李xx左足根骨、距骨粉碎性骨折;刘xx头部损伤。经法医鉴定:张xx、张xx、孙xx、王xx、由xx、李xx的伤情为轻伤;刘xx的伤情为轻微伤。

  法律分析:上诉人于洪波指挥多人持械聚众斗殴,上诉人雷振勇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造成6人轻伤、1人轻微伤的后果,社会影响恶劣,二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关于上诉人于洪波、雷振勇所提出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应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对雷振勇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有本案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上诉人于洪波因承包建筑工程之事与李志伟方发生冲突而结私仇,遂组织指挥多人进行殴斗,其属首要分子。上诉人雷振勇持械积极参与殴斗,其属积极参加者,且在斗殴过程中没有出现致对方人员重伤的情形,二上诉人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聚众斗殴罪,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雷振勇的辩护人所提出上诉人雷振勇属于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雷振勇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雷振勇持械积极参加殴斗,属积极参加者,本案不宜划分主从。另被害人是否有过错无证据支持;民事赔偿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二上诉人未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因此对上诉人雷振勇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于洪波揭发他人犯罪二起,经查证属实,其行为属立功,应对其可从轻处罚。原判对上诉人于洪波的立功已从轻处罚,所从轻的幅度视情节而定,原判并无不当,上诉人于洪波的此点上诉理由,不予采纳。被告人雷振勇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持械聚众斗殴基准刑的相关内容。聚众斗殴若是给受害者带来了很大的伤害是可以转化为故意伤害来定罪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法律快车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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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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