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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2 10:58:28 人浏览

导读:

聚众赌博本来就是违法行为,开设赌场罪就是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前来赌博,以此营利。那么,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二者之间有什么差异?针对这几个问题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聚众赌博本来就是违法行为,开设赌场罪就是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前来赌博,以此营利。那么,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二者之间有什么差异?针对这几个问题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1、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2、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二、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

  (一)不管是传统的开设赌场行为,还是开设网络赌场行为,当存在某些严重情节时,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加重犯,刑罚变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常见的加重情节有:

  1、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2、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二)开设赌场有比较传统的方式,也有随着互联网发展的开设网络赌场的方式。传统开设赌场往往都具有相对稳定的场地,提供赌具给参加赌博的人赌博,开设赌场的人好从中营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出于营利的目的,在互联网上建立赌博网站为他人提供赌博服务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也可以成立开设赌场罪,这也就是所谓的开设网络赌场的行为。

  三、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二者之间有什么差异

  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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