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一托管中心负责人打骂暴晒学生被行拘,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导读:
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老师对学生的教育,也不能侵犯学生的身体健康,公民的人身健康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如果老师以教育孩子的名义对孩子实施处罚的,属于违法行为。接下来就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沈阳一托管中心负责人打骂暴晒学生被行拘,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一、沈阳一托管中心负责人打骂暴晒学生被行拘,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7月28日,沈阳沈北新区通报了“沈北新区智慧星瑶瑶托管中心负责人体罚学生事件相关情况”,通报全文如下:
2021年7月27日14时许,沈北新区正良街道柳岸馨居8-2号“智慧星瑶瑶托管中心”负责人李某因该托管中心学生沈某某等人未背会课文和乘法口诀,将几个孩子带至室外进行体罚教育。其间,李某用塑料尺打沈某某右侧肩膀3下。事件发生后,民警第一时间出警,将李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李某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教育局对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区教育局对该托管中心下达了停止违规宣传和违规教学行为的告知书。 二、老师对学生的处罚违反了什么规定?
老师对学生的处罚,对学生造成的伤害,如果属于轻微伤害的,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会受到行政处罚。如果造成学生轻伤及以上的,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会处以刑事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什么是故意伤害罪,其构成要件是什么?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致人重伤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沈阳一托管中心负责人打骂暴晒学生被行拘,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相关知识。老师处罚学生是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在教育学生的时候,要用合理、正当的方式,否则将会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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