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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5 11:28:57 人浏览

导读:

侵占是是我国刑法对于财产刑犯罪的一种规定,而且侵占的构成要件的要求还是比较低的。所以,任何主题都可以构成侵占罪的主体,但是一般单位构成侵占的,我过刑法的处罚相较于个人而言较轻。那么一般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一般侵占罪及其相关问题。

  侵占是是我国刑法对于财产刑犯罪的一种规定,而且侵占的构成要件的要求还是比较低的。所以,任何主题都可以构成侵占罪的主体,但是一般单位构成侵占的,我过刑法的处罚相较于个人而言较轻。那么一般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一般侵占罪及其相关问题。

  一、一般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二、侵占罪有什么法律特征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有以下几个特征:

  1、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个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一个是他人的遗忘物;一个是他人的埋藏物。

  2、侵占罪是典型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本条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五种“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中惟一的没有例外,只能由受害人或刑法第98条的规定由其近亲属告诉的犯罪。

  3、表现形式为“合法持有 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所以,侵占罪的既遂一般以拒不交出为条件。

  三、侵占罪构成要件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相比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有一个比较显著的特点,即侵占的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犯罪行为人对这个财产的占有是有合法来源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另外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会主动对侵占罪立案侦查,受害人只能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由法院对此立案调查并审判。

  以上就是关于一般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及其相关问题。一般侵占罪立案的标准还是比较低的,因为侵占在我过刑法上是属于那种不告不理的犯罪之一。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一般侵占罪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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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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