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
导读:
单位犯罪一直是刑法里面比较热点也是难点问题。许多人会对什么是构成单位犯罪和什么不构成单位犯罪区分不清。可能也有些人会对于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理解不一。其实这些都是有法律相关规定的。那么合同诈骗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合同诈骗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及其相关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作案动机和手段恶劣的;
(2)多次行骗造成恶劣影响的;
(3)致使被害人受损而生活困难的;
(4)拒绝退赃、偿还债务和赔偿损失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本罪的客体: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私财物。
2、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
3、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诈骗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及其相关问题。只有充分知道这些才能在合同诈骗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这一方面有更加清楚地认识和了解,同时也可以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合同诈骗单位犯罪相关的问题。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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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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