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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受害人应该怎么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25 11:10:53 人浏览

导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大家都听过,那么,以案说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受害人应该怎么办?相关学者的分析又是怎样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和特征是怎样的?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一一解答这些问题,希望帮助大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大家都听过,那么,以案说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受害人应该怎么办?相关学者的分析又是怎样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和特征是怎样的?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一一解答这些问题,希望帮助大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以案说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受害人应该怎么办

  被告人范某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编造老年公寓扩建等理由,向被害人陈某、胡某、牛某等55人借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240万元,事后除支付高额利息和归还本金667万元外(其中李某借款数额193万元,归还数额为210万元;牛某借款数额25万元,归还数额为28万元;胡某借款数额240万元,归还数额为270万元),案发前其余均无法归还。

  法院判决:

  一、范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二、责令退赔陈某等人款项。

  随后,范某以生效刑事判决确认其向胡某借款240万元、还款270万元,胡某多得的30万元系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返还。

  相关学者对案件的分析:

  关于范某是否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胡某返还30万元的问题,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因争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范某有权提起该民事诉讼。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相关问题亦应在刑事案件中作出处理,范某无权提起该民事诉讼。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和特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向社会上不特定的群众公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至于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吸收存款,群众的人数多少,存款的数量多少,只在量刑时考虑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如果是针对特定的个人或群众的,例如仅限于本单位人员的,就不能认为是吸收公众存款。广义上,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二是行为人虽然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吸收公众存款所采用的方法是违法的,例如用大大高于银行正常利率的手段来吸收存款。所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不是以存款的名义而是通过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目的的行为,例如以投资入股可获取高回报的形式吸收公众存款。实施了本行为,“扰乱金融秩序”的,即应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受害人应该怎么办的相关法律知识。总之,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同时也会给受害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若您还有其他想了解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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