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男子怀疑别人偷钱动用私刑拷打逼供被判刑
导读:
因自己丢了1000元钱 ,便怀疑是同村的一名青年偷的,于是纠集其他3名青年采取殴打胁迫的手段,将受害人严刑拷打,强行逼供。近日,4名青年因非法拘禁罪被武清区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
刘某今年20岁,本市武清区人。今年6月17日,刘某和几个哥们儿一起到歌厅玩儿,席间王某提前离开。不久,刘某发现自己的钱夹不见了,里面有1000元现金和一些证件。不知是谁说了句会不会是王某偷走了,此话提醒了大家。经大家分析,刘某更确信钱一定是王某偷的。
为了拿到证据,刘某决定亲自找王某“谈谈”,并约了其他3人一起前往。6月18日晚,刘某在武清区附近租了一间平房,随后以打牌为名将王某骗至该平房。不明就里的王某刚一进屋便被刘某等4人摁倒在地,他们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王某捆绑起来,开始逼问王某偷钱的事。由于王某不承认,4人先用拳头打,再用木棍敲,最后用电线皮抽,王某浑身遍体鳞伤,脸上、肩上、后背、腰部等多处出现淤血。在4人的严刑逼供下,王某不得不在刘某事先准备好的字条上写下了盗窃刘某现金1000元的字迹。19日凌晨6时许,王某趁4人熟睡之际悄悄解开绳索逃脱并报案。
庭审中,刘某等人纷纷表示,他们审讯的是小偷,更何况王某已经承认自己偷了钱,他们认为自己这样做不是犯罪。
法院认为,王某写下的字条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不能作为凭证。刘某等4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新闻助读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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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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