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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好友与丈夫有染 发文者成立诽谤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5 22:29:39 人浏览

导读:

原告A女士,被告B女士,都30多岁,两人是同事,都已婚,两家的关系曾经很好。她老公叫我老公大哥,有生意交往,经常在一起我和她是同事,关系不错A女士说。2008年,A女士的丈夫遇到意外,去世。B和她老公来看过我几次后来她老公经常给我打电话,问我每天的情况。A
原告A女士,被告B女士,都30多岁,两人是同事,都已婚,两家的关系曾经很好。

  “她老公叫我老公大哥,有生意交往,经常在一起……我和她是同事,关系不错……”A女士说。

  2008年,A女士的丈夫遇到意外,去世。

  “B和她老公来看过我几次……后来她老公经常给我打电话,问我每天的情况。”

  A女士说,也许就是因为这个,让B女士以为两人有不正当关系,随后B在单位、亲友面前以及博客上,用不点名的方式攻击她是第三者。

  2009年12月25日,A女士以诽谤罪把B女士告上法庭。

  A女士诉称:B女士在博客上陆续发表文章,描述“数年前充当第三者,与多名男性有染、纠葛不清,私吞亡夫财产”等,并把博客地址告知朋友,还发布在单位新闻网上。这些博文在单位里广泛流传,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对自己的名誉造成很大影响,并导致自己患上心因性精神障碍,多次去医院治疗。

  A女士提供了B女士所写的部分博文:

  “在自己丈夫遇难后仅仅两个月,就和别人的丈夫紧密联系和频繁接触到了匪夷所思的地步……”

  “一个四十岁的女人了……怎么连最最起码的道德都没有??”

  在部分博客中,B女士还贴出了含有A手机号码(隐去几位数字)的短信照片。

  B女士辩称:博客是个人心情经历,所说的事情都有出处(她提供了部分证人证言,证明自己并未故意捏造、虚构事实);另外博文也未指明对象,未针对特定的人;在单位新闻网上发博客地址是职工权利,并非故意散布,而且单位新闻网无法连接外网,博客点击量不大,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博客文章中有部分说法和人物并不是指A女士;另外,A女士的精神并无异常。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博客没有指名道姓,但是博文中透露的一些A女士个人家庭情况,显示的手机号码等,造成了熟悉A女士情况的人认为描述的就是A女士。另外,B女士也没有证据证明A是第三者。

  法院一审宣判,被告诽谤罪成立,由于目前被告已将相应博客文章删除,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告索赔的精神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B女士被处以管制刑罚,并赔偿原告医疗费。

  昨天晚上,记者分别联系了两位女士。

  电话里,B女士情绪激动,态度坚决,表示绝不认可这个判决结果,一定要上诉。

  “我也是受害人,我和她是非常要好的朋友,她的丈夫去世后,我和我丈夫帮她处理善后事宜,结果发现她和我丈夫联系非常频繁紧密……

  “我一再提醒她,注意异性交往尺度,有什么事情也和我说一声,不要只是和我丈夫讲,但她不听,还采用隐秘方法联系我丈夫……

  “去年二月,我曾提出离婚,那时我的孩子才一岁多,记者同志,你说如果不是被伤害太深,我为什么要离婚?我只是把自己的真实经历和感受在博客中记录下来,那时我很悲伤、愤慨,说了些过头的话,但我绝对没有指名道姓,而且注意保护她了,她的手机号码我都隐掉几个数字……”

  而A女士则表示,她和B女士的老公“非常清白”。因为和丈夫的生意交往,B女士的老公十年前就认识她,一直叫她丈夫大哥,叫她姐,成家后,他们两家平常的交往也很频繁。丈夫意外去世,作为很要好的朋友,有一些倾诉和安慰是很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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