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伤熊免予刑罚
导读:
2003年(4.30)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刘某硫酸泼熊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法庭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据了解,公诉机关是在3月25日提起公诉的,此案曾在4月21日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刘某的辩护人则辩护,刘某伤熊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且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其主观动机是做一种实验,轻信熊的皮厚且嗅觉灵敏能够避免,因此是过失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案件审理前,就“刘某硫酸泼熊案”的适用法律问题,法律界曾有过激烈的争论。判决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且具有严重情节,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正确。公诉人提出了被告刘某已对其行为深感悔意,考虑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辩护方指出刘某一贯品学兼优,学习努力,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这些意见被法庭采纳。
人民网消息,法庭最终认为,鉴于被告人刘某能够真诚悔罪,且在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中,其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法庭判决后,记者采访了刘某的辩护律师、北京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克敏,她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记者了解到,如果不出意外,此前被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刘某将在6月份取得清华大学的毕业证书,并准备继续攻读清华大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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