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警方通报大学生多次偷外卖:涉嫌盗窃罪
导读: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日前,南京警方通报大学生多次偷外卖:涉嫌盗窃罪,引发社会热议。那么详细情况请继续阅读以下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相关资讯。
据媒体报道,某知名大学的本科毕业生,因为在南京多次“偷外卖”被刑拘。根据警情通报显示,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4岁)于2018年毕业于湖南省衡阳市某大学,同年到南京打工,目前有固定收入,租住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某小区。根据李某的供述及警方的调查,因为李某今年五月底订的外卖餐食在小区门卫处被人拿走,随机产生报复和占便宜的心理,多次在上述地点盗取他人外卖餐食。
民警在2020年7月11日晚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将犯罪嫌疑人李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7月12日将其刑事拘留。目前已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以下几种情况的盗窃罪不论金额大小都会判刑:
1、多次盗窃,指行为人在两年内盗窃次数超过三次及以上的行为。
2、入户盗窃,指家庭成员生活的比较封闭的场所。
3、使用凶器盗窃。
4、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的行为。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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