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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生日拿走同事钱包手机 盗窃罪获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2 21:48:1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18岁生日当天借宿同事家,拿走同事钱包和手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要受怎样的刑罚呢?18岁生日这样的临界点对量刑有怎样的影响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核心内容:18岁生日当天借宿同事家,拿走同事钱包和手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要受怎样的刑罚呢?18岁生日这样的临界点对量刑有怎样的影响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周某出生在一个家境贫寒的农民家庭。失业之际,恰逢父母染上重病,手术后,后期治疗的费用令整个家庭愁上加愁。周某18岁生日当天凌晨1点左右,他在田林路上找到同事王某,向其借了200元。考虑到当时天色已晚,周某就借宿在了王某处。半夜3点,周某醒来,而此刻他人均已睡熟,看着王某枕边放着的手机和鼓鼓的钱包,最终对金钱的渴望战胜了对法律的敬畏,周某拿走了装有1200元现金的钱包和一部价值1500余元的HTC手机。之后他打车至石龙路的一家宾馆过夜并计划早晨购买火车票回老家。但他没想到的是,没多久警察就出现在了他的面前。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综合考虑到其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理时能自愿认罪,且赃款赃物经追缴已发还被害人等情况后,依法作出判决。长宁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周小明拘役4个月15天,并处罚金800元。

  【延伸阅读】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数额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⑴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⑵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⑶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盗窃罪的情节标准

  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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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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