邰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导读:
邰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网
刑事判决书
(2010)松刑初字第29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邰某,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鲁培栓,上海一凡律师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邰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陆源,被告人邰某及其辩护人鲁培栓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至2010年1月期间,被告人邰某在本区九亭镇九里亭村427号经营无证网吧过程中,为招揽生意,在网吧电脑内安装了200余个视频文件供顾客观看。经鉴定,该网吧18台电脑安装的视频文件中207个系淫秽物品。
2010年1月27日,被告人邰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程某、范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清点记录,鉴定意见书,扣押、移送物品清单,照片,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邰某在经营管理无证网吧期间,为牟利在网吧的电脑内存有大量淫秽视频文件放任顾客观看,情节严重,被告人故意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邰某能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邰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7日起至2013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电脑主机及显示器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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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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