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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险诈骗未遂立案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1-21 11:25:50 人浏览

导读:

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保险制度上的一些漏洞进行保险诈骗活动。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北京保险诈骗未遂立案标准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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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北京保险诈骗未遂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十八、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哪些行为会构成保险诈骗罪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报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保险诈骗罪是如何认定的

  1、划清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关键在于骗取保险金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未达较大数额,可按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处理,达到较大数额构成保险诈骗罪。

  2、认定保险诈骗罪中涉及有关犯罪的问题。

  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故意以纵火、杀人、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依照《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按数罪并罚处罚,如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等等。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北京保险诈骗未遂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构成保险诈骗罪。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法律快车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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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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