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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编自导自演绑架戏勒索妻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2 22:12:38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自编自导绑架向妻子勒索50万元,其行为构成犯罪吗?如果构成,又构成怎样的犯罪?下面由法律快车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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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被绑架” 绑匪勒索50万元

  “你老公被我们绑架了,拿出50万来,不然我就剁了他的手指头。”2012年12月24日中午,周某萍接到了这样一条莫名其妙的短信。一开始周某萍不以为意,以为这就是稀松平常的恶作剧。随着勒索短信不断地涌到自己的手机收件箱,而拨打丈夫周某晓的电话,每次都是刚接通就被挂断了,这些迹象表明丈夫真的可能被人控制了,周某萍这才慌了神。

  接到报案后,广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一边安慰情绪激动的周某萍,一边指导她如何与绑匪周旋,借以拖延时机保护人质。

  通过对20余条勒索短信内容的拼凑,警方大致还原了周某晓被绑架的“经过”:当天13时许,周某晓驾车驶向玉山县办事,途中被两名骑电动车的男子拦住说要搭车,他们上车后随即掏出砍刀对他进行威胁,继而用头套将他套住。在抢走了周某晓的手机后,歹徒还强行给他灌下了一瓶酒。两名绑匪发送短信的频率不定,而且都是一发送完便立即关机,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利用技术手段,警方在案发一个小时后锁定了绑匪和受害人轿车的位置。

  “公安一定破不了案的,你别报警!”这句恶狠狠的威胁带着浓重的挑衅。只是发送信息的绑匪不知道,一切已尽在警方的控制之中。

  疑问重重 绑匪“无所不知”

  在侦查过程中,细心的民警逐渐发现了一些异样,嫌疑人骑着电动车来绑架开轿车的周某晓,他也太“天真”了,竟然能同意对方上车?他们的电动车又放在何处?此外,周某晓明明被绑匪强行灌酒,醉得不省人事,但两名绑匪似乎对周某晓家事特别了解。

  周某萍是一名护士,丈夫也有没有正当职业,绑匪知道周某萍仅凭一人之力凑齐50万元难度很大,甚至帮她出谋划策:“你凑不够这笔钱,可以找你公公要。”绑匪声称,原本是想绑架周某晓的父亲周某,由于撞见了周某晓才决定“退而求其次”。而根据周某萍的反映,周某晓当天去玉山办事,这件事知道的人只有两人,一人是周某萍,另一人就是周某晓的弟弟周某波。

  16时许,又一条奇怪的勒索短信传来:“你自己一个人知道就好,不要把这件事告诉你老公的弟弟。”这两名绑匪果然“神通广大”,他们是如何获知这么详细的隐私呢?这起勒索案的背后或许另有隐情。

  抓捕现场 “绑匪”原来是自己

  同一时间,一辆铁灰色荣威轿车徐徐从玉山县驶入广丰县,侦查员们已经盯了它很久,这就是周某晓的座驾。见车停在路边,警方果断抓住了这一有利时机,瞬间出动,异常怪异的一幕映入眼帘:绑匪“凭空消失”,车内仅留有“人质”。

  这名“人质”将自己反锁在车内,正在编辑短信。透过车窗,周某晓瞥见了异动,他非常慌乱,赶紧丢下手机,将预备好的白酒倒入口中。当民警敲击车窗后,挣扎良久的周某晓无奈将窗户放下,车内弥漫着一股酒气,周某晓则对着民警摆出了一副人事不知的表情。

  “我是被两个人拉住了,其中一个带了刀,两个人坐在车后排,让我开车。”“我坐在副驾驶,有人在开车。”面对警方的询问,周某晓的回答牛头不对马嘴,最后又声称自己喝多了酒,记不清楚细节。

  周某晓的答话破绽明显,警方一边讯问一边进行劝服,周某晓的心理防线随之坍塌,他低头承认了绑架自己、勒索家人都是自己策划导演、倾力出演的一出“苦情戏”。

  嗜赌成性 债台高筑演闹剧

  周某是个生意人,经营着当地一家宾馆,他有两个儿子,周某晓和周某波。早年盼着大儿子事业有成,于是将名下一家酒楼交给周某晓打理,无奈这个大儿子不务正业,无心管理,周某一气之下便将酒楼经营权交给了小儿子。周某晓继而开始了“借赌消愁”的日子,牌九、扑克、麻将……无一不玩,无一不赌,渐渐债台高筑。

  周某晓嗜赌,周某很清楚。但毕竟是自己的大儿子,周某陆陆续续为他支付五六十万元的赌债。为了保障他的基本生活,还送给他一辆轿车并每月给他发生活费,只是老人对大儿子越发失望了。

  “我晓得我爸看不起我,我也不愿意再伸手向他要钱了。”周某晓的心态非常矛盾,一方面希望能自立自强,另一方面自己再次欠下的20余万赌债无力偿还,他又不得不想到向父亲求助。在这样的心态下,在电视剧桥段的启发下,他做出了自己绑架自己的荒唐决定。

  在这场乌龙闹剧中,周某萍无疑是最意外的,她怎么也想不到丈夫通过这种方式吓自己,“他一天到晚不在家,我知道他在外面欠了钱,让我去找公公要,他又不好意思直接说,真是太傻了。”

  周某晓荒唐的行为最终还是得到了家人的谅解,他随后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2年12月31日18时许,伴着暮色,周某晓从当地看守所走了出来。周某萍和周某波开着车来接他回家,这一路上,三人也没说一句话。按照相关司法程序,当地检察机关将在一年内对周某晓提起公诉。

  争论

  周某晓绑架自己,向妻子索要钱财,但最终无果而终,似乎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失;但另一方面,他编造的谎言吓坏了家人,导致警方动用司法资源。他的行为,罪或非罪?

  他的行为,罪或非罪?

  汤向明(德兴市人民法院法官):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并未发生真实的绑架事件,而敲诈的对象是行为人自己的妻子。但我个人认为,周某晓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不能因为其所敲诈的对象是其妻子,而免除法律的处罚。

  倪四强(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我个人认为周某晓的行为构成犯罪。

  李金海(安福县公安局洋门派出所所长):我认为周某晓的行为构成犯罪。不过,周某晓的行为并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但尽管没有得逞,鉴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姚某(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我认为周某晓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他扰乱了社会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应该进行治安处罚。[page]

  如构成犯罪,涉嫌何罪?

  周某晓“绑架自己”,“勒索妻子”,用虚构的事实来“诈骗钱财”,“绑架”、“勒索”、“诈骗”等情节不断。那么,如果他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话,究竟涉嫌哪项或者哪些罪名?哪些因素可能成为量刑的考虑?

  汤向明:在诈骗罪中,受害人是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本案不符合;认定绑架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实际绑架了人质,本案也不符合。但哪怕是声称掌握他人隐私材料而勒索他人财物,都构成敲诈勒索罪,关键在于是否会让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本案应该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此外,虚构被绑架的事实骗取亲友财产,可能存在与诈骗罪的法律竞合问题。关于量刑,敲诈亲友并非是法定的减轻、从轻情节,但行为人行为性质是否恶劣、悔罪程度、受害人是否谅解等,在量刑上是会予以考虑的。

  李金海:我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该案中周某晓勒索50万元赎金,他知道妻子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因此积极引导妻子向父母开口,如果得逞,必然侵犯到其父母的财产权利。在法律上,父母的财产并非就是自己的财产,不得非法侵犯。另外,敲诈勒索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法律并未将受害人的亲属排除在外。

  倪四强:本案中周某晓的行为更接近诈骗罪,尽管他扬言“不给50万就要剁手指”,但这个暴力威胁也是在虚构的事实里发生的。至于量刑方面,这个涉案金额属于特别巨大,但如果取得家属谅解,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从轻考虑。

  姚某: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很明确,索要他人财物、对他人人身造成侵害。本案中既不存在人身侵害,财物也没有实际损失,因此不构成绑架罪。本案也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诈骗罪一定要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让受害人自愿交钱,但周某萍是被迫的。至于敲诈勒索罪,是以公布隐私,以伤害他人相要挟索取他人的财物。

  本案中,周某晓没有伤害他人勒索钱财,他提出索要财物的对象是他的老婆。不管这个钱是存款,还是借款,只要是他妻子筹来的钱,就属于夫妻的共同财物或共同债务,因此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以上人士均为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单位意见)

  法文释义

  绑架罪 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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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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