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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瓶内有蚊子 工商调解获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4 20:38:01 人浏览

导读:

家来客人相聚一堂本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情,可对平邑县城的郑先生来讲,那可就成了烦心事了,因为喝酒时发现里面有蚊子,幸好有工商部门给撑腰,经过调解获得了赔偿。11月12日,郑先生家中来客人,便请了几位同学作陪去一家饭店喝酒,在喝酒时,一位同学突然发现一瓶白

家来客人相聚一堂本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情,可对平邑县城的郑先生来讲,那可就成了烦心事了,因为喝酒时发现里面有蚊子,幸好有工商部门给撑腰,经过调解获得了赔偿。
11月12日,郑先生家中来客人,便请了几位同学作陪去一家饭店喝酒,在喝酒时,一位同学突然发现一瓶白酒内竟然有两只蚊子,这让大家伙心中好恶心,把饭店老板叫来讨要说法时,人家只同意把这瓶白酒给换掉,郑先生对此处理结果有意见,于是,便来到平邑县工商局消保科投诉。
接到消费者投诉,消保科执法人员高度重视,立即展开了调查,经查,饭店销售给消费者的那瓶白酒内确有两只蚊子,饭店老板也承认是自己的过错,双方只是在赔偿上有意见,执法人员认为,白酒瓶内有蚊子,说明白酒质量有问题,错在饭店,依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卫生标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浸泡、清洗、加工、保鲜、盛装或者包装食品。提供的食品、酒水、饮料以及餐用具等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经营者应当予以更换或者退款。”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商品和服务的质量难以检测和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通过调解,饭店最终同意免去消费者所餐费,并赔偿了郑先生300元。消费者对此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平邑县工商局 孙翼 薛庆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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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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