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琦店铺因虚假宣传被罚,虚假宣传如何处罚
导读:
随着社会的发展,广告宣传方式也是五花八门,路边的广告单,门店的宣传海报,电视广告等各种各样的宣传方式,但是,有些广告是虚构事实以及夸大或者隐藏真相的广告,那就涉及广告虚假宣传了,近日,李佳琦店铺因虚假宣传被罚,虚假宣传如何处罚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11月30日下午消息,天眼查显示,李佳琦持股49%的上海妆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今年6月10日受到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原因为“发布虚假广告”,罚款1万元。
据蓝鲸财经,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举报人在由该公司开设的天猫网店(李佳琦专属店)购买了菲诗蔻洗发水,该店家在网上虚假宣传该洗发水有防脱发功能,但该公司无法提供相关依据。目前,在“李佳琦专属店”中已搜索不到“菲诗寇生姜洗发水”。但在ficcecode菲诗寇官方企业店中,仍能看到店家宣传该产品有“防脱发”功能的广告。
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主体
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
行为
2、上述主体在客观上对其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结果
3、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李佳琦店铺因虚假宣传被罚,虚假宣传如何处罚的相关内容,综上,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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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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