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导读:
医疗损害举证责任,是医疗损害方和被损害方就医疗事故纠纷进行责任举证的过程,双方都负有举证义务,来证明医疗事故中责任的大小,我们知道医疗损害举证责任不同于普通的举证责任制度,这是出于对患者的公平的考虑,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带大家看看医疗损害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一、医疗损害举证责任
(一)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一般情况下适用过错原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原告的患方应当举证证明损害事实、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三个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时,患方可在符合法定情形时不承担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但仍需证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两个构成要件。同样,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患者亦需要举证证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的存在。
(三)《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医疗机构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三种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二、医疗过失损害责任中医患双方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
(一)《侵权责任法》确立了医疗过失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决定了患者必须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错和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医疗过失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
(二)在过错问题的判断上,《侵权行为法》采用了过错客观化的判断方法,即患者应证明医务人员是否违反了对患者应负的注意义务作为判断过失存在与否的标准。注意义务包括抽象的注意义务和具体的注意义务。
(三)《侵权行为法》第57条中规定的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即医务人员应该具有其所在的医疗技术领域中一名普通的的医务人员所应具有的一般的技术、知识和一般的注意水准,不是该领域中最有经验、最有技术、或最有资格的医务人员所具有的水准,也不是该领域中最没有经验的医务人员所具有的水准,而是一个"合理医生"的标准。
具体注意义务主要包括说明的义务、问诊、诊断和治疗的义务,制作保存提供病历的义务,保密的义务等。
三、医疗损害举证责任规定的意义
(一)对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由于信息的严重不对称以及患者对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欠缺,患者在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上证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过错和损害与诊疗行为有因果关系是比较困难的。
(二)在一般情况下,应实行举证责任缓和,即适当降低患者的证明标准,只要患者提供的证据证明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具体注意义务和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当盖然性,即相当程度的可能性时,原告的举证责任即告完成,举证责任应转移到医疗机构一方。
(三)医疗机构一方要予以否认,应当采取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极大可能性,证明要达到确信的程度。通过这样的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缓解在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问题上由于医疗信息的严重不对称而对患者带来的不利影响。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关于医疗损害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全部内容,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的明确规定及责任分配,体现了根据医疗纠纷双方不平等情况下,做出平等举证责任的规定,有利于受害方更好的维权,获得赔偿。
(责任编辑:陈墨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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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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