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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栏铁链绊倒顾客造成伤害承担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4 14:29:26 人浏览

导读:

今年4月7日消费者张某向奉化市消保委投诉:称今年2月11日中午,本人到奉化**商场购物,由于商场停车广场围栏的铁链太低,围栏铁链的颜色不够鲜明,也没有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当其提着货物从商场出来时,被围栏的铁链绊倒,造成右髌骨骨折、左桡骨末端骨折。经医院手术

今年4月7日消费者张某向奉化市消保委投诉:称今年2月11日中午,本人到奉化**商场购物,由于商场停车广场围栏的铁链太低,围栏铁链的颜色不够鲜明,也没有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当其提着货物从商场出来时,被围栏的铁链绊倒,造成右髌骨骨折、左桡骨末端骨折。经医院手术治疗,花费大量医药费。为了照顾其治疗和生活,爱人开办的小店也被迫停业。为此,其向商场提出经济赔偿要求,但被商场拒绝,要求消保委主持公道。

市消保委受理投诉后,立即落实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处理。工作人员经商场现场了解,消费者投诉情况基本属实。但是商场解释说:停车广场围栏铁链是商场开业之初就已经设置的,是由建筑设计部门设计施工,期间各部门领导来指导工作,都没有提出问题。开业两年来,还没有出过事故。当时消费增提着两大包货物,急匆匆出来,没有看清地面完全是自己疏忽大意不小心摔倒的。所以主要责任完全是张某自己。

本案因涉及人身伤残之事赔偿金额相对较大,且对商场设置的围栏的合理性认定目前还是法律空缺;商场是一家总部设在上海的外资企业,委托总部在苏州的太平洋保险公司理赔,他们对《办法》不认同,加上其工作人员高高在上,沟通比较困难等因素,具体处理确实比较棘手。消保委组织了第一次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为了打破僵局促进调解,工作人员针对商场提出的相关观点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向城建、规划和人民法院等部门咨询。消保委内部对案件纠纷的焦点和法律适用问题也进行专门研究。我们对张某的伤情,委托宁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张某的伤情被鉴定为10级伤残。在此基础上我们加强调解力度,并把案件转入仲裁程序,最后双方终于在9月8日的仲裁协议上签字,商场一次性赔偿张某3万元人民币。一个处理长达5个月的棘手投诉终于得到比较圆满的解决。

分析和点评本案件:这个投诉虽然最后得到了比较圆满的解决,但是有几个焦点确实还值得我们回味和思考。其中法律空缺和外资企业总部不认同,是本案处理的两大的难点。从中也反映消保委支持消费者的能力不足。

一、关于围栏设置合理性认定的法律空缺问题。

《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有危险性因素的项目或者地方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因设施不完善或者因经营者疏于防范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商场的停车广场两边靠马路,为了维护停车场的专用性和秩序,商场沿着马路设置一道铁链围栏,将停车场与马路分割开来。消费者指出“该围栏的铁链太低,围栏铁链的颜色不够鲜明,也没有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商场辩解认为:“围栏铁链是商场开业之初就已经设置的,是由建筑设计部门设计施工,期间各部门领导来指导工作,都没有提出问题。开业两年来,还没有出过事故。”所以围栏设置“是否规范”成了本案的焦点。我们带着“是否规范”咨询了建设、市政建设、建筑设计院、规划局等部门,答案是“国家没有标准”。由于“国家没有标准”也就谈不上违反国家标准。所以这个答案无疑给消费者的权利主张大打了折扣。在无奈之下,我们启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规定,责成经营者商场提供围栏合理性的证据。由于商场也因“国家没有标准”而无法提供围栏合理性的证据,消费者索赔的理由才得以基本肯定。但是力度显然明显逊色。

二、关于外企总部和太平洋保险不认同法律适用问题。

在本案处理中,我们认为在浙江省区域内发生的消费纠纷应当适用《办法》。而位于上海的外企总部和位于江苏省的太平洋保险总部认为:外省类似案件的赔偿额度要小得多,不能适用浙江省的《办法》,而应当按一般民事案件赔偿标准来处理,否则就让他打官司去。为此我们要求消费者作出选择。消费者经过向律师和法院咨询说:法院认为此类案件按《办法》处理有点过于严肃。为了慎重起见,我们也咨询了法院。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感觉到消保委支持消费者的能力明显不足,遇到大企业,个别领导高高在上,基层消保委的确有点难。但为了运用有限的职能,最大限度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只有经过充分说理、反复磋商、以情感人,用真情去打动高高在上的大商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为了强化调解力度推进调解,最后我们将本案引入仲裁程序,终于促成双方在仲裁调解协议上签字,商场一次性赔偿消费者3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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