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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物品丢失的赔偿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30 18:12:4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在赔偿问题上,快递公司主张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关于邮政普遍业务最高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的规定进行赔偿。法律快车小编通过详细的案例分析解答你对快递赔偿标准的疑问...

  在赔偿问题上,快递公司主张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关于邮政普遍业务最高“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的规定进行赔偿。法律快车小编通过详细的案例分析解答你对快递赔偿标准的疑问。

  案例

  2013年2月,我市某表带厂通过甲快递公司向外地一公司邮寄一包表带,该包表带价值人民币4000元,运费58元。邮寄的表带在运送过程中丢失了,外地公司一直收不到表带厂邮寄的表带。表带厂就丢失的表带要求甲快递公司赔偿其丢失的表带人民币4000元。而甲快递公司不同意表带厂的赔偿方案,只同意按照运单上载明的赔偿标准,以运费的3倍即人民币174元赔偿表带厂。那么,快递公司应该按照表带价值人民币4000元进行赔偿,还是按照表带运费的3倍人民币174元进行赔偿呢?

  赔偿问题解答

  在赔偿问题上,快递公司主张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关于邮政普遍业务最高“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的规定进行赔偿。而事实上,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上述快递业务不属于邮政普遍业务,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关于邮政普遍业务赔偿限额的规定,损失赔偿应当适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货运合同的有关规定。

  快递的物品丢失,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货运合同中约定了只能按照运费3倍的方式进行赔偿,没有其他赔偿方式的选择余地,这对于托运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会打击托运人选择采用快递方式的积极性,也放纵了快递公司的违约行为,从而导致其管理不力,这对于整个快递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也是极其不利的。允许快递托运人有选择的余地,同意快递托运人对价值较高的物品进行保价赔偿,这样可以比较公平地处理此类纠纷,平衡快递托运人与快递公司之间的利益。

  在实践中,快递公司通常参考邮政普遍业务赔偿限额的规定的做法,通过在运单上印制保价条款,对于没有保价的物品最高不超过运费的3倍进行赔偿。而运输合同的保价条款属于典型的限制承运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价条款能否适用法院须进行审查。根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对其中的免责、限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撤销或认定该条款无效。

  在上述例子中,如果快递公司对其保价条款没有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快递公司就应当按照表带厂丢失的表带的实际价值人民币4000元赔偿给表带厂。如果快递公司已对其保价条款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快递公司只需按照运费的3倍即人民币174元赔偿给表带厂。

  在处理快递业务方面,快递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方法方式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呢?

  快递公司可在运单上对保价条款以醒目字体标注,并就该条款向表带厂的托运表带的业务人员作出提示、说明,由表带厂的业务员在保价条款提示处签字确认,用于证明快递公司已尽提示、说明义务,此时,保价条款应予适用。快递公司按照该约定仅在运费的3倍范围内赔偿托运人损失。

  当快递公司已就保价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的义务时,快递托运人在托运价值较大的物品时,应当权衡是否对托运物进行保价,不可抱着侥幸心理,否则可能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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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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