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消费常识 > 经营者义务 > 不按约定退还押金消费者依法维权

不按约定退还押金消费者依法维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5 10:11:14 人浏览

导读:

案情:海林市消费者协会于2007年11月26日接到海林市消费者郝永财的投诉。投诉的主要内容是:郝先生于2005年7月在海林市铁通公司办理了宽带入网手续,并交纳了一年的入网使用费及设备押金。铁通公司承诺只要郝先生离网,凭押金票据随时都可退还押金。2007年11月初郝先

案情:

  海林市消费者协会于2007年11月26日接到海林市消费者郝永财的投诉。投诉的主要内容是:郝先生于2005年7月在海林市铁通公司办理了宽带入网手续,并交纳了一年的入网使用费及设备押金。铁通公司承诺只要郝先生离网,凭押金票据随时都可退还押金。2007年11月初郝先生由于其他原因要离网,拿着当时开据的设备押金票据到铁通公司退押金,可铁通公司业务人员却只给郝先生退了50元钱,称另外50元押金票据在铁通公司财务帐上查不到,只能把情况反映到牡丹江市铁通总公司,看是否能查到,要郝先生回家等消息。郝先生回家一等就是半个多月,也不见铁通公司与己联系,自己又多次到海林市铁通公司找过几次,可得到的答案是一致的,还是要郝先生回家再等等。在几次未得到准确答复后,郝先生无耐投诉到消协。

调解结果:

  消协受理投诉后,经调查郝先生所说的完全属实,海林市铁通公司不能由于公司内部工作漏洞,而无故拖延或拒付设备押金,存在过错应负完全责任。消协的工作人员找到了铁通公司的负责人,并详细讲解了《消法》的相关法规。使铁通公司的负责人充分地认识到自己的责任,本着为消费者提供周到,优质服务的原则,根据《消法》第23条之规定。最后达成协议:海林市铁通公司在调解当天退还消费者剩余的50元设备押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