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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被盗,小区物业该不该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4 12:32:56 人浏览

导读:

案情简介前不久,开江县新宁镇状元府弟B区肖某投诉称,她于2008年1月住进该小区,同年四月交纳了2007至2008年两年的物业管理费。去年10月4日晚,其停放在楼道口的摩托车被盗,当即向派出所报案(待破),后多次找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无果,逐向县消委会投诉,

案情简介 前不久,开江县新宁镇状元府弟B区肖某投诉称,她于2008年1月住进该小区,同年四月交纳了2007至2008年两年的物业管理费。去年10月4日晚,其停放在楼道口的摩托车被盗,当即向派出所报案(待破),后多次找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无果,逐向县消委会投诉,虽经多次调解,因双方分歧太大,至今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争议焦点 业主肖某坚持认为,“自己既然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物业管理费,我的摩托车又是在小区内被盗,物业公司当然应承担赔偿责任”。而物业管理人员却称,“自己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只是负责小区的公共卫生、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绿地管理以及值班巡逻等费用,对业主个人财产不应承担看管责任,其摩托被盗池、当然与我们物业无关”。在调查中得知,2008年10月5日(也就是肖某摩托被盗的次日),该小区物管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委托书》,该委托书中第二条第五款载明“车辆停放管理,要收取停放管理服务费”。当消委会工作人员问及该条款时,物业公司负责人是这样解释的,“因为我们在小区内划定并提供了停车位,谁停车理所当然应缴纳停放管理费,这个费用实际上是我们代业主委员会对车位收取的管理费用,对车辆安全我们仍然没收任何费用,即使今后车辆在小区划定的停车位上丢失或被盗,也与我们物业公司无关”。 律师观点 一般情况下,就车辆而言,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构成的是在双方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基础之上建立的停车服务关系并非保管合同关系。如果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没有就车辆建立保管合同关系,很难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提出的是,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合同关系中,物业管理公司负有对小区公共秩序和小区业主财产的安全防范义务,双方建立的停车服务合同关系,更使得物业管理公司业主的车辆负有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当然,这里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等同于保管义务。但如果物业管理公司的员工没有认真履行义务,例如未按管理规定对小区的进出车辆进行登记,成为造成业主车辆在小区内失窃的原因之一,那么,在考虑物业管理公司的过错程度民主以及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和停车服务费的金额等因素基础之上,物业管理公司应对业主失窃车辆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维权提醒 1、对有车一族而言,在签订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应就车辆保管方面的内容进行特别约定,或签订专门的车辆保管合同,并清晰载明双方的责任、义务; 2、 当你的车辆遭受侵害,要在第一时间报警,这样既 能证明受损害的事实,更能为警方破案追回损失赢得时间; 3、 物业公司也应改善和加强小区车辆出入管理,可通 过建立车辆通行证的办法(车辆进入小区领个通行证,出小区也得以通行证为凭)来加以防范,其实,这也费不了多大事,花不了多少钱; 4、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把自己管理的小区象自己的家 一样管理,尽心尽责,诸多事变就会防范于未然。 四川省开江县消委会 冯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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