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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个房号出现了两个业主 我的房子怎么变成了别人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4 11:07:31 人浏览

导读:

题记同一个房号出现了两个业主,购房合同上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地写着我购买的是301室,收房却成了302室。湖北省武汉市知音人家小区业主陈先生告诉记者,开发商在没有通知他的情况下,把其购买的商品房房号对调,致使同一个房号出现了两个业主。陈先生认为,开发商的行为
题记
“同一个房号出现了两个业主,购房合同上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地写着我购买的是301室,收房却成了302室。”湖北省武汉市知音人家小区业主陈先生告诉记者,开发商在没有通知他的情况下,把其购买的商品房房号对调,致使同一个房号出现了两个业主。陈先生认为,开发商的行为侵犯了其知情权和选择权,应担负一定的赔偿责任。
投诉
合同上是301室收房时却变成302室
“购房合同上的房号写明是301室,我每个月向银行还贷款也是301室,现在收房却成了302室。”8月28日,武汉市知音人家小区业主陈先生向记者反映在购房中遇到的奇怪事情。
因认为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业主陈先生两年来一直未能如愿收房,等到今年6月份收房时他发现,自己购房合同中的301室已另有业主入住。
陈先生在给本报的投诉信中称,2005年10月5日,他与武汉市蔡甸区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045,合同约定买受人陈先生所购房为蔡甸区房地产公司开发的知音人家小区桂7栋2单元3层301室。商品房单价为1515元/平方米,房屋面积133.20平方米,总房价为20.1798万元,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分期付款,并于2005年11月3日办理了银行贷款抵押手续。记者在陈先生提供的一份武汉市期房抵押证明中看到,“期房坐落”一栏写着:蔡甸区蔡甸大街独山村知音人家桂园7—2—301。
购房合同中约定2006年6月30日为交房时间,开发商蔡甸区房地产公司将经过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业主陈先生由于长期在外地工作,委托其母周女士代为收房。“当时来收房的时候,我发现房屋存在问题,比如房屋地面硬度差,用脚一搓就能搓起沙子,卫生间洗卫器具没有存水弯等。”周女士向记者介绍说,“我把这些问题向售楼部工作人员反映了,对方答应整改,可这一拖就拖了近2年的时间。”今年6月,业主陈先生专程从外地请假回来收房,按照购房合同上标明的房号找过去,发现桂7栋2单元3层301室已经另有业主入住了,并且早在2007年就已经办理了房产证等相关手续。
调查
开发商在销售途中变更了房号
8月29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知音人家小区,陈先生领记者找到桂7栋2单元3层301室,证实该房早已有业主居住。陈先生找该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拿钥匙打开301室的对门302室,按照小区物业公司的说法,陈先生实际上购买的是302室,而且现在也只剩302室房了。
记者在陈先生所在单元一楼的配电室看到,301室的电度表上贴的是另外一名业主的名字,302室电度表上贴的是业主陈先生的名字。
知音人家小区销售部张经理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商品房在销售途中确实将北向进户所有的房号进行了对调,陈先生购买的301室实际就是302室。张经理拿出一份2006年3月10日蔡甸区房产局给知音人家项目部的联系函,其大致内容是,根据武汉市民政局、武汉市公安局户政处的有关规定,知音人家小区原所在地址门牌号码发生改变,门牌号码统一更名为蔡甸大街1000-1132号(附新旧房号对照表一套),故房地产权属证书需进行变更登记。
张经理向记者出示了“知音人家门牌号码变更登记表”,登记表上显示:桂7(11号楼)北向新房号表,原二单元1118-301室(即陈先生购房合同中显示的)已经变更为1118-302室。
张经理解释说,在2006年3月10日之前签订合同的北向进户的业主都存在房号变更的问题,此后签订合同的业主都是按照新的房号来确定的,不存在这个问题了。业主陈先生的合同是2005年10月5日签订的,正好又是北向进户的单元,所以发生了房号对调的情况。
回应
开发商表示愿意承担部分损失
根据知音人家小区销售部介绍的情况,北向进户的门栋有梅2栋、1栋和桂7栋、3栋,陈先生所购买的商品房正好是桂7栋。记者初略地统计了一下,按照销售部的说法,涉及到更改房号的商品房近200户。
按说,知音人家小区销售部中途变更房号,应该通知已经签订购房合同的业主,及时征求意见,重新变更合同。张经理告诉记者,重新签订合同涉及到要向房产管理部门再次申请新的合同,既浪费时间又花钱,征得业主的同意,我们采取了简便处理的办法,很多都是在原合同上直接进行了更改。记者在一份桂7栋3单元业主签订的合同上看到,房号有明显涂改的痕迹,不过改动处有业主按的手印和开发商加盖的公章。
对于知音人家小区销售部的解释,陈先生表示不能完全接受,双方既然签订了购房合同,出卖人一方更改房号,涉及到要变更合同应该征得买受人的同意,这是买受人即业主应享有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签订合同的业主在其销售部均留有联系方式,出卖人应该在第一时间告知买受人变更的情况,并征得买受人的同意,重新签订购房合同。业主陈先生说自己没有收到出卖人的通知,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出卖人应该承担责任。
采访中,知音人家小区销售部一位姓陈的负责人承认,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签订合同时没有在合同附件中框定业主选购的具体房型图,房号变更后又未能及时地通知业主,他表示愿意承担由此给业主带来的部分损失。
说法
业主可依《消法》主张权利
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3·15维权律师团成员、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祥斌认为,上述纠纷具有典型性,业主陈先生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自己的知情权、选择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
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祁松涛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业主陈先生在签订购房合同时选定了301室,其对应的是唯一确定的标的物,开发商在中途单方变更房号,在没有与陈先生协商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又将已销售给陈先生的房屋重复销售、过户到他人名下,属于重大违约,导致陈先生的购房合同不能履行,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现在,业主陈先生陷入了两难境地。选择收房,就只剩302室,只能就延期交房依购房合同与开发商协商要求补偿;选择维权,不收房,开发商也同意,但陈先生算了一笔账,即使打官司胜诉,按购房款“退一赔一”,总共40万元左右,还要支付打官司的成本。而现在同一地段的房价由当初的1515元/平方米涨到了每平方米3000多元,足足翻了一倍,自己2005年购买的房子现在市值已经超过了40万元。
目前,经过记者的协调,知音人家小区销售部负责人表示立即着手解决业主陈先生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然后就变更房号的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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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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