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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一罚十 消费者购假玉器获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7 19:10:26 人浏览

导读:

商场将非天然翡翠手镯充当纯天然货出售给消费者,并留下字据“假一罚十”,结果被消费者告上法庭。2005年3月14日上午,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决商场退还消费者购买玉器的货款,并赔偿消费者10倍的损失7600元。2005年元月3日,原告张青到被告浦江县美加乐购物中
商场将非天然翡翠手镯充当纯天然货出售给消费者,并留下字据“假一罚十”,结果被消费者告上法庭。2005年3月14日上午,浙江省金华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决商场退还消费者购买玉器的货款,并赔偿消费者10倍的损失7600元。

  2005年元月3日,原告张青到被告浦江县美加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超市玉器专柜购买了一只翡翠手镯,价格为人民币760元。购买时,原告问过营业员手镯是否纯天然翡翠,营业员当时说如有假以一赔十。原告便要求营业员在购物发票上写明“纯天然玉镯A货翡翠,单价2280元,金额760元,特价,假一赔十”。

  2005年1月12日,原告将此手镯拿到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黄金珠宝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结果为非天然翡翠。原告遂到被告处要求赔偿,当时,被告店里的一位营业员汤某即要求原告把购物发票和手镯给她,原告把发票和手镯给了营业员后,营业员仅将手镯退还给原告,后来却以发票找不到为由未将发票退还给原告。为此,原告向浦江县工商局消费协会投诉举报,浦江县消费者协会对此事实进行了调查。2005年1月26日,浦江县工商局城南工商所对被告单位翡翠手镯进行抽样检验,鉴定结论:产品质量不合格,标识不合格。2005年2月2日,原告向浦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经法庭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玉器手镯合同成立,被告在出售该手镯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翡翠(处理)俗称B货的玉器手镯充当纯天然A货出售给原告,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根据消法的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当中,被告承诺“假一赔十”,并在购物发票上明确注明,该承诺应视为双方的约定。最后,法院依法当庭宣判,被告浦江县美加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立即退还原告张青购买手镯款计人民币760元,赔偿原告约定损失7600元,鉴定费100元,车费58.5元,误工费55元,合计人民币857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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