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消费者权益法案例 > 生活消费案例 > 康定县电力运行事故导致财产受损案

康定县电力运行事故导致财产受损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4 01:25:57 人浏览

导读:

2002年11月23日上午9:00至10:00左右,康定县消协和折东工商所接到甘孜州卫校、康定师专后勤服务中心和姑咱镇部分居民的投诉,投诉称:在22日凌晨5:00-6:00时间内,因康定电力公司供电电压过高,造成师专办公及家用电脑和当地部分居民家用电器被损坏,为此要求康定电
2002年11月23日上午9:00至10:00左右,康定县消协和折东工商所接到甘孜州卫校、康定师专后勤服务中心和姑咱镇部分居民的投诉,投诉称:在22日凌晨5:00-6:00时间内,因康定电力公司供电电压过高,造成师专办公及家用电脑和当地部分居民家用电器被损坏,为此要求康定电力公司赔偿,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接到投诉后,县消委与折东工商所迅速组成专案投诉处理工作小组,于23日赶赴现场,了解具体情况。经调查,师专有44台办公电脑及部分教师家用电器和电脑受损,卫校有30户员工家用电器和电脑受损及部分居民家用电器受损,报损总价值近50万元。在对康定电力公司调查中,有关人员阿述了事故经过:“2002年11月22日5:20,康塔110KV线路发生瞬间故障,使东前变电所跳闸,在切换过程中产生过高电压,在5:40到5:50进行了系列技术处理。6:10全系统恢复正常。事故原因是康塔110KV输电线路折多山153号电杆导线覆冰,造成瞬时短路,是不可抗力的自然事故。”并据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县消委工作小组本着对消费者负责和规范企业经营的原则,进一步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工作,并逐步明确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处理办法。在主持双方调解会上,县消委明确提出调解意见:(1)22日凌晨5:20,因电力运行事故,导致姑咱地区部分单位和居民所用电器受到损害事实存在;(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电力公司因其提供的商品造成消费者财产受到损害,故应承担赔偿民事责任;(3)因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电能质量恶化,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客观过失造成的,所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这次事故赔偿问题,待消委协调各方后作出处理。同时,县消委对供电企业进行了积极的法律、法规讲解和说服工作,使企业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并提出积极配合处理好这次事故的赔偿工作。

  其后,由消委牵头,组成有甘孜州计算机司法鉴定委员会和电力公司参加的工作小组。对师专、卫校以及部分居民的电器、电脑设备损坏程度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和消委工作小组的协调。电力公司与投诉各方于11月20日达成赔偿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方法》等法律和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造成的师专、卫校和部分居民的财产损害,由康定电力公司分别赔偿七万元、六千五佰元和一仟元正。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