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冒充药品卖 退还货款受处罚
导读:
普通食品竟然被无良商家宣传成“百年同仁药品”进行销售,荣成市65岁老人汤某就遭遇这样的烦心事,在消协工作人员的努力下,经营者退还消费者全部894元的购物款,同时,工商部门也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的汤某长期被前列腺疾病所困扰,虽经多方求医,病情仍不见好转,为了治病,格外留心治疗前列腺疾病的信息。今年6月,老人被一则治疗前列腺疾病的广告所吸引,广告介绍一种叫做“同仁根黄金”药品,可治疗前列腺炎、前列腺增生、肥大、尿频、尿急等男性病,并且承诺使用7-15天无效则全额退款。老人觉得广告上所宣传的疗效与自己的病情非常对症,感觉找到了治病的良药,于是按照广告中提供的号码拨打电话,花了894元购买了两个疗程的药品,老人买回服用一个周后,身体状况丝毫没有好转,本来满怀希望能够治好自己的病,这下心里凉了半截,于是打电话联系经销商商量退药事宜,但经销商却告诉他要加大服用剂量才有效果。老人按照经销商所说的服用后身体仍不见好转,于是再次拨打电话联系退药,经销商却百般推诿,后来答应退药,让老人在家等电话,可是从此就杳无音信,而且不接老人的电话。老人退药不成,于是想到了找消协维权。
荣成市消协接到投诉后,经过调查取证,发现消费者提供的“同仁根黄金”包装盒上的批号为“青卫食证字”,老人购买的根本不是药品,而是一种食品,不存在任何治疗作用,长期服用不仅不会治好病,而且会耽误治疗。食品不是药品,不能宣传其具备药用功效,但经过商家广告宣传,摇身一变就成了治疗前列腺疾病的特效药。消协工作人员认为,生产厂家在商品说明书上所记载的治疗功效及经销商所作的广告涉嫌虚假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等法律法规规定,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消协工作人员依法主持调解工作,双方达成协议:由经销商退还消费者894元的购物款。工商部门也将对经销商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消协提示:近年来,不法经营者虚假宣传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的药用功效,并且冒充药品进行销售的违法案例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食品、保健食品及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只有药品才具备治疗功效,消费者要购买药品,就要到正规的医院或者药店购买,在购买时可以从其产品包装上辨认,治疗类药品会印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国药准字号”,食品印有“食字号”,保健食品印有“健字号”,消毒产品印有“卫消证字”。另外,《广告法》规定:“药品广告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做证明。”因此,提醒消费者对违反《广告法》进行宣传的广告“药品”,要格外谨慎,如果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王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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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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