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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爆炸伤大腿 商家赔偿4800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3 17:52:19 人浏览

导读:

-----------大竹县消委会成功调解手机伤人案大竹县消费者沈某因手机爆炸,致使大腿皮肤灼伤,多次与经销商协商未果,后投诉到大竹县消委会,在县消委会的帮助下,消费者获得手机、衣裤及医疗、误工等费用赔偿共计4800元。据悉,消费者沈某于2005年11月份在大竹县竹阳

-----------大竹县消委会成功调解手机伤人案

大竹县消费者沈某因手机爆炸,致使大腿皮肤灼伤,多次与经销商协商未果,后投诉到大竹县消委会,在县消委会的帮助下,消费者获得手机、衣裤及医疗、误工等费用赔偿共计4800元。

据悉,消费者沈某于2005年11月份在大竹县竹阳镇某通讯门市购买了一部手机,使用不到半年便因质量问题维修了二次,2006年9月中旬,当手机再次出现故障时,沈某要求经销商更换一部新手机,经销商于9月下旬为沈某更换回了一部同型号同规格的新手机。谁知在10月25日中午,沈某与几位朋友正在一餐厅进餐时,只听“呯”一声巨响,沈某感到右大腿一阵疼痛,低头一看,原来是裤兜里的手机发生爆炸,炸裂了长裤灼伤了皮肤所致。沈某随即到医院进行诊断治疗,当天花去医疗费500余元。事后,沈某联系经销商要求商家作出合理赔偿,商家却称他们的进货渠道是合法的,手机发生爆炸是生产厂家的责任,待厂方来人处理为由,对消费者索赔一推再推。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沈某于10月31日来到县消委会进行投诉,要求赔偿损坏的手机、衣裤及医疗、务工、护理等费用。
大竹县消委会受理投诉后,经调查核实,发现情况完全属实。县消委会便联系商家,要求商家来人进行处理,否则将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11月1日,大竹县消委会组织调解,根据《消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关于“商品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的规定,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商家一次性支付沈某手机、衣裤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800元。沈某对此表示非常满意。彭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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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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