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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协议具体内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6 14:34:56 人浏览

导读:

摘要:WTO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步地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WTO还有四个基本原则。WTO宗旨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步地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促进对世界资

  摘要: WTO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步地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WTO还有四个基本原则。

  WTO宗旨

  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步地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

  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

  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环境。

  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份额。

  通过实质性削减关税等措施,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

  WTO基本原则

  非歧视性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透明度原则

  自由贸易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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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策机制

  虽然大多数国际组织依照一个成员国一票或加权投票的方法来做出决定,但世贸组织的很多决定是通过达成共识的方法来做出的。投票只是在不得已或某些特殊情况下使用。批评指这种方法使得世贸组织中第一世界国家的权力更大,较强大的第一世界国家可以否决任何他们反对的提议,而又防止其他成员国对一些他们支持的提议提出反对。共识机制的优势在于能够令贸易法律很快获得执行,采用其他任何机制都会需要更长的时间来做出某项决定。但同时那些在讨论中拥有更多畴码的成员国会占得优势,而且决定一旦作出便很难更改。

  与其他国际组织不同,世界贸易组织有很大的权限来执行其所做出的决定。通过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世贸可以授权对不遵守贸易协议的成员国施行贸易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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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框架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及其四个附件组成。

  其中附件一是《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分别作为附件1A、附件1B、附件1C出现。

  附件二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附件三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附件四是诸边协议。

  (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 该协议共有十六条,规定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地位、范围、职能、机构、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程序,创始成员方和新成员方的加入,特殊成员之间的互不适用,协议的接受、生效、修改、退出等,同时该协议对世界贸易组织的预算与接受捐款等问题作出了规定,此外,该协议还对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结构及其活动规则的各个方面作出了规定,该协议是对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进行约束的法律依据。

  (二)附件1A:有关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

  这些协议主要包括:

  (1)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2)农产品协议。

  (3)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

  (4)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5)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6)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7)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

  (8)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

  (9)装运前检疫协议。

  (10)原产地规则协议。

  (11)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12)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13)保障措施协议。

  这些内容涉及关税与非关税各个方面,是货物贸易领域的重要多边规则。

  (三)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 世界贸易组织第一次将国际服务贸易纳入多边贸易体制调整的范围。纵观整个1990年代,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异军突起,其贸易额约占全球贸易额的四分之一,年平均增长率每年都超过货物贸易,因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将其纳入新议题,并最后达成《服务贸易总协议》。因此,《服务贸易总协议》是经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历史上第一部管理全球服务贸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协议。 《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从四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1)过境交付。即指从一参加方境内向任何其他参加方境内提供服务。

  (2)境外消费,即指在一参加方境内想任何其他参加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3)商业存在,即指一参加方在其他任何参加方境内通过提供服务的实体的介入而提服务。

  (4)自然人流动,即指一参加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参加方境内提供服务。

  (四)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特别是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扩展到了相当广泛的领域,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识、工业设计、专利和集成电路外观设计以及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

  (五)附件二:《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是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条款及其四十多年争端解决的实践发展而来的。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鼓励成员方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以保证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效实施为优先目标,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禁止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的决策原则,容许交叉报复。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一条,对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管理范围作出了详细规定。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各成员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各项规定、协议(包括《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所提起的争端。对所有含有特别规则和程序的协议,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及有关附件等,在与一般规则发生冲突时,特别规则具有优先的效力。当某一争端的解决涉及多个协定或协议,且这些协定或协议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存在相互冲突时,则争端各当事方应在专家组成立后的20日内,就适用的规则及程序达成一致。如不能达成一致,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应与争端各方进行协商,在任一争端当事方提出请求后10日内,决定应该遵循的规则及程序。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在协商时应遵循“尽可能采用特别规则和程序”的指导原则。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包括磋商、专家组审理、上诉机构审理、裁决的执行及监督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如有争端,应先行磋商,在一方提出要求后30天内,必须开始磋商。如60天内未获解决,一方可申请成立专家小组,争端解决机构在接到申请后的第二次会议上必须作出决定,即同意或不同意成立专家小组。只有争端解决机构全体反对,专家小组才不能成立。除基本程序外,在当事方自愿的基础上,也可采用仲裁、斡旋、调解和调停等方式解决争端。[page]

  (六)附件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集体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定期进行全面审议。实施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目的,是促使成员方提高贸易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度,履行所作出的承诺,更好的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从而有助于多边贸易体制平稳运行。 贸易政策审议对象主要是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的全部贸易政策和措施,审议范围从货物贸易扩大到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还要求对世界贸易环境的发展变化情况进行年度评议。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为世界贸易组织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以及评估国际贸易环境的发展变化提供了场所和机会,有助于增加多边贸易体制的透明度。 第二,接受审议的成员对其贸易及相关政策进行解释和说明,有助于增进成员方的相互了解,减少或避免贸易争端。 第三,各成员参与审议和评估,可以为接受审议的成员在贸易政策制定和改进方面提供一些意见或建议,有助于督促其履行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义务。

  (七)附件四:诸边贸易协议 一般情况下,全体世贸组织成员都签署所有世贸组织框架下的协议,但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束之后,有四个国家原来在东京回合中所达成的协议,签署的国家很少,这些协议因此被称为诸边协议。诸边协议主要包括:《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已于1997年12月31日终止)。附件四属于诸边贸易协定,仅对签署方有约束力,成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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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贸易组织容许成员采取保障措施(safeguard),限制对外贸易,以保护本土工业免受外来产品威胁。当进口产品激增,对本土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有可能构成严重损害,成员可采取“保障措施”,如临时限制产品进口。

  世贸的前身关税暨贸易总协定(GATT)容许保障措施(GATT第XIX条)。然而,保障措施并不常使用,而一些国家的政府倾向通过“灰色地带”(gray area)措施以保护本土工业,即迫使出口国采取自动出口限制(通常为汽车、钢铁和半导体产品),或接受有秩序行销协议。不过,加入世贸后,成员即放弃这些“灰色地带”措施,并接受了具体的世贸保障措施协定[1],以规范保障措施的使用。

  保障措施应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使用,并附设补偿措施,及应一视同仁,限制来自所有地区的特定进口产品。然而,保障措施协定及一些临时性协议,对无差别待遇的原则设有例外条款。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贸时接受其他成员对其出口产品采取针对保障措施,直到2013年。

  区域贸易安排有自己的保障措施规定。另外,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保障措施可应用到服务业领域。

  

  优先权(知识产权)

  在专利、工业设计和商标法律中,优先权是指一项由第一次申请专利、工业设计或商标触发的,有时间限制的权利。优先权属于申请人或其继承者,并允许他就同样的发明、设计或商标提交一件在后申请,而且使该在后申请在某些要求的审查中从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开始计算,从而获得一定权益。当提交在后申请的时候,申请人应当“要求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从而可以利用该优先权。

  优先权的期限,也就是优先权存在的时间,对于工业设计和商标来说通常是6个月,而对于专利和实用新型来说通常是12个月。对于专利和实用新型来说,优先权的期限也往往被称为“优先年”。

  在专利法律中,如果一项优先权要求是有效的,那么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又称为“优先权日”,会被当成“有效申请日”以进行要求第一次申请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步骤或非显而易见性的审查。换句话说,在审查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步骤或非显而易见性中,所考虑的在先技术不是所有在(该在后申请)申请日之前已存在的公开信息,而是所有在优先权日,也就是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已存在的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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