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挖错桩领劳务费被拒 法官调解民工及时获赔偿
导读:
2010年1月22日,原告陈某与被告南宁市某建筑安装公司签订合同,由原告陈某为被告承建的县汽车总站修理车间及员工楼挖基础孔桩。原告签好合同后就召集老乡七人一起施工。施工过程中,由于没有专业人员在场指挥,施工一段时间后,经工程师到工地检查时才发现挖错桩。被告请来挖掘机将原告挖好的桩填平,后又让原告重新按照工程师定的新桩施工。工程结束后,被告不支付原挖的孔桩工程款。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陈某受工友的委托,于今年2011年8月8日起诉至宁明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
宁明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辩称原告挖错桩的劳务费,是由于原告调换施工班组后,新的施工班组未注意看图纸和设计说明弄错了桩号位置所致,原告对此有错。
法官认真分析了案情,通过与各方当事人谈话后发现他们在处理问题时情绪都很激动,不能有效沟通。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和解是最佳解决方案。法官遂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耐心细致的做思想工作。经过主办法官悉心的调解,各方终于打破坚冰,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支付原告挖错基础孔桩的工程款10000元,原告自愿负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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