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你们的帮忙,大新法官!”
导读:
原告唐荣是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的一名客商。2008年10月27日,被告农敏向原告唐荣购一批货,挂账6800元,并给原告唐荣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同年12月30日前还清。后被告农敏拖欠至今。2011年9月26日原告唐荣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农敏支付尚欠货款6800元及逾期利息;并支付追讨欠款中产生的往返旅差费用及承担本案件诉讼费,共计10000多元。
大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收到该案诉讼材料后,认为该案是一般的买卖合同欠款关系,事实清楚;且原告唐荣来自南宁市江南区,来回一趟不容易。为此,决定该案马上做诉前调解。
当天,大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即通知被告农敏到庭。经过大新法院立案庭主办法官一个半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农敏尚欠原告唐荣货款6800元,定于2010年9月26日中午12时前还清。此款交法院转给原告。二、原告唐荣自愿放弃其余款项的诉求及权利。当天,被告一签完调解书后,当场提前向原告履行了6800元。
至此,本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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