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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女婿”要赔款 法院调解促和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07 11:37:44 人浏览

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三十里铺村第四村民组的“上门女婿”曹西锋、王三辉因土地补偿金的分配与第四村民组分省纠纷。近日,双方当事人在中原区人民的支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曹西锋、王三辉二人均是在几年前与三十里铺村第四村民组村民结婚后
中国法院网讯 河南省郑州中原区须水镇三十里铺村第四村民组的“上门女婿”曹西锋、王三辉因土地补偿金的分配与第四村民组分省纠纷。近日,双方当事人在中原区人民的支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曹西锋、王三辉二人均是在几年前与三十里铺村第四村民组村民结婚后,将户口迁入该村的,即农村所谓的“上门女婿”。2003年6月份,国家西气东输工程征用该组土地,并依法支付了土地赔偿金。第四村民组将土地补偿金发给村民每人5000元,但是没有发给曹西锋与王三辉。西锋和王三辉两人遂将第四村民组告上法庭。

原告诉称,他们与第四村民组村民结婚后将户口迁入该村是经过被告村委会同意的,他们在户口迁入该村之后,履行了村民义务,也应与其他村民一样享受村民权利,他们应该得到5000元的赔偿金。被告村民组辩称,得到土地赔偿金的村民均是长期在该村民组居住的村民,而他们二人户口迁入该村后,在该村民组居住的时间较短,且又是上门女婿,故有部分本土村民提出异议,所以没有发放给二人。双方各不相让,都欲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关于农村集体收益分配引起的纠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3年11月第79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否认其成员资格,不允许其承包土地,不给其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等引起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纠纷,一般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该意见的出台,意味着此类纠纷将丧失以司法程序解决的途径。所以,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得知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后,就各自想出自己的招数。原告发动亲属数人,欲赴京上访,争取权利;被告发动本土村民,欲上访省、市、区三级政府,讨个说法。中原区人民法院党组站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从保一方平安,促一方稳定的大局出发,专门召开了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有针对性的做出了应对措施。法院指派审监庭庭长担任审判长,和其他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该合议庭接受指派后,审判长梁杰法官,不辞劳苦,多次找双方当事人谈话,加强他们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并引导他们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来考虑和解决问题。第四村民组负责人认识到自己虽然身在基层,但责任重大,要带领村民致富奔小康,必须以全村的团结稳定为基础。两位村民也对梁杰法官为解决此案所作的努力深表感动,他们从当初的情绪过激对抗转变为积极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

  此类纠纷的及时、稳妥解决,使各方当事人都较为满意。更重要的是,这种解决方式,使潜在的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为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扫清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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