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送达前是否可以反悔
导读:
问题咨询:
我与原工作的建筑公司因劳务纠纷,向本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员的调解下,我们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在领取调解书之前,我觉得这份调解协议的内容明显偏向于建筑公司,我的一些权利没有得到体现。请问,我能否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一方对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可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回答:
你来信咨询的问题,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中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你尚未领取调解书,说明对该份调解书你尚未签收,因此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你可以反悔,然后再由仲裁庭对你们之间的劳动争议作出裁决。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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