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将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导读:
内容摘要: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应设置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室、档案室等,悬挂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调解成功的一般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本报合肥5月24日电 (朱磊、李友龙)近日,安徽省司法厅联合省卫生厅、保监会安徽监管局联合下发文件,对在安徽省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专门部署,要求各地有计划地在县(市、区)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
据介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注重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人民调解员等,受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独立于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之外。原则上每个调解委员会至少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涉及保险工作的,应有相关专业经验和能力的保险从业人员参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应设置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室、档案室等,悬挂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
据悉,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调解成功的一般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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