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要求单位加付赔偿金?
导读:
核心内容:劳动者不能直接申请仲裁或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应当通过行政救济途径主张该权利。那么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要求单位加付赔偿金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适用应该满足如下条件:
(1)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2)劳动者就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3)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仍逾期不支付的;
(4)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从以上条件可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曹健律师提醒您:劳动者不能直接申请仲裁或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应当通过行政救济途径主张该权利。操作指引:实践中应当区分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二者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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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健律师,北京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民商法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主要业务领域: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金融保险、劳动纠纷、婚姻继承、人身侵权、抵押担保、交通事故等。曹健律师先后服务于浦发银行、山东银联担保公司等金融企业,积累了丰富的金融信贷实务经验,对银行信贷、企业融资业务拥有丰富经验。现执业于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同时担任广发济南分行、银联枣庄分公司、诸城市风生水起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济南经济广播电台常年合作嘉宾律师。曹健律师电话:15805417413,欢迎随时电话或者短信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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