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医院篡改伪造病历患方怎么办
导读:
及时复印和封存病历。必要时寻求卫生局的帮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3、实践中患者对待病历容易出现哪些错误做法?
(1)、 认为病历已经被院方篡改伪造,没有证据价值,因而不及时复印;
(2)、 复印病历时不要求医院盖章;
(3)、 抢夺和偷盗病历。
4、错误对待病历会有什么不利后果?
(1)、 不及时复印病历,会给院方更多的篡改和伪造的时间;
(2)、 复印不要求医院盖章,会使复印的病历失去应有的证据价值;
(3)、 抢夺和偷盗病历会由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问题使证据失去价值。
5、病历被篡改后还有证据价值吗?
仍然有很大的证据价值。
首先,它仍然是患方咨询相关司法鉴定专家时的重要材料;
其次,在很大程度上它仍然是认定院方过错的最重要证据。因为科学在很多时候是伪造不了的;
最后,它是医学会不组织医疗事故鉴定的理由,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除了本案之外已经有追究医生伪证罪的案例。
6、医学会能够对病历的真假作鉴定吗?
一般不鉴定它的真假,除非特别明显的伪造和缺失的情况。
如果当事人不就病历的真伪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也不会鉴定病历的真伪。鉴定机构只对委托的事项负责鉴定。双方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不提异议时,鉴定机构一般视为提供的材料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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