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谁举证?
导读:
问题:
一.虽诊断正确,手术指证明确,按病情也可以做切除手术,但医方未经患者同意,擅自切除器官是否有过错?
二.患者因医疗纠纷提起人身损害之诉,医方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鉴定不属医疗事故,也未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下结论,医方以该鉴定意见分析中的诊断正确,治疗措施并无不当,不属于医疗事故为由,认为其无过错,请问医院是否完成了自己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剩下的是否就应由患者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三.对疾病有多种治疗方法,但医院只告诉患者切除器官治疗方法,使患者丧失其他治疗方法的选择权,请问医疗有过错吗?
伍怡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医疗机构就上述两项侵权构成要件举证不能,将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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