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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事故纠纷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3 19:18:56 人浏览

导读:

【案情】患方:患者荆某,女,烟台栖霞人,现年41岁;委托代理人: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潘作城律师;医方:烟台某3级甲等医院诊疗经过:患者荆某,2008年5月22日因上腹部饱胀不适20天住进烟台某医院肿瘤、乳腺外科。2008年5月23日,做病理切片,病理号为20080

  【案情】患方:患者荆某,女,烟台栖霞人,现年41岁;

  委托代理人: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潘作城律师;

  医方:烟台某3级甲等医院

  诊疗经过

  患者荆某,2008年5月22日因上腹部饱胀不适20天住进烟台某医院肿瘤、乳腺外科。2008年5月23日,做病理切片,病理号为200809758,诊断为胃体大弯:慢性浅表性胃炎伴糜烂。2008年5月27日16时05分经胃空肠吻合术(毕Ⅱ式)手术,术中诊断为十二指肠球部狭窄、子宫多发肌瘤。此次手术记录中记录胃体、胃底小弯侧胃壁增厚,浆膜轻度充血,幽门及十二指肠球部质硬,狭窄,类似腊肠样,余十二指肠轻度扩张,未见肿瘤。手术第一步于胃体近门前壁质硬处取部分胃壁送病理,20分钟后示:慢性炎症。2008年5月29日,术中病理切片,病理号为200810084,诊断为送检胃壁组织:慢性炎症。2008年06月04日出院,出院诊断:1、慢性胃炎2、十二指肠球部狭窄3、子宫肌瘤。

  2009年3月21日,患者荆某因大便困难一个月第二次住进烟台毓璜顶医院,初步诊断为1、直肠狭窄(炎性增厚?)2、十二指肠狭窄行胃空肠吻合术后。于3月25日,实行乙状结肠造瘘术。病理报告:直肠:送检肠管内充满大便块,肠粘膜呈慢性炎症伴糜烂及间质血管扩张充血,部分区域间质水肿,肠外膜层内见慢性炎细胞浸润及小血管扩张充血。2009年3月31日出院。

  2009年4月8日,患者荆某家人将在烟台某医院取得的患者的病理切片0810084、0905395、0905791送至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病理诊断,病理诊断为:(胃)中度慢性浅表性胃炎,粘膜下及肌层见散在异型细胞浸润,细胞较小,胞质内见粘液,意见为低分化腺癌。(直肠)粘膜慢性炎,间质水肿,可见吞噬色素的巨噬细胞及少量胞浆内含粘液的细胞,不除外腺癌,建议进一步确诊。2009年4月15日,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将烟台某医院病理切片0810084、0905791进行病理诊断,此次病理诊断为:胃低分化腺癌。

  2009年4月13日,患者荆某因胃空肠吻合术后11月,乙状结肠造瘘术后20天,术后肛门坠胀疼痛不适,偶有粘液流出住进山东省肿瘤医院。山东省肿瘤医院对烟台某医院病理切片0810084进行病理会诊,诊断是胃粘膜下查见低分化腺癌。入院诊断为:胃癌腹腔转移,胃空肠吻合术后,乙状结肠造瘘术后。诊疗过程:完善必要的辅助检查,给予对症支持治疗后行奥铂200mgd1、表阿霉素100mgd4,CF0.2d1-d2、5-Fu2.0持续注入48小时,化疗,化疗过程顺利。2009年4月26日出院。

  患方观点:本案构成医疗事故

  患方认为在以上治疗过程中医方存在重大过错,认为此病例构成医疗事故。因此于2009年6月24日向烟台市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患方委托代理人阐述如下:

  患者荆某因病与烟台某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后,烟台某医院医务人员在荆某的医疗过程中,存在如下过错:

  1、患者荆某2008年5月22日入院,根据08年5月23日病理图文报告、08年5月29日病理图文诊断报告,可以看出:患者荆某22号住院,烟台某医院按慢性胃炎处理,并实施了胃空肠吻合术(毕Ⅱ式)手术。由此可以证明烟台某医院对患者病因查找失误,延误患者荆某的最佳治疗时机,加重患者荆某病情,且手术加速癌细胞转移。

  2、2009年3月21日患者第二次入院,烟台某医院仍未检查出患者患了胃癌,并依自己的诊断,为患者做了乙状结肠造瘘术,继续延误患者荆某的治疗时机,这次手术更加快了病人癌症的转移。

  3、烟台某医院病理切片200810084病理报告为:胃壁组织慢性炎症。此次关键性的病理检验却因为病理检验师经验不足等种种原因出现了失误,没有检查出细胞癌变,此为一大失误。

  4、根据山东省肿瘤医院2009年4月15日病理会诊报告、09年4月15日CT检查报告、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2009年4月8日病理诊断、2009年4月15日病理诊断可以看出:在烟台某医院的治疗下,没有诊断出患者荆某的胃癌病情,患者荆某的病情呈持续恶化状态,并在烟台某医院胃空肠吻合术后,乙状结肠造瘘术后,胃癌腹腔转移。

  综上所述,烟台某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荆某的无法治愈直至死亡损害后果有明显的因果关系。本案依法应构成医疗事故。

  【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患方对此次鉴定结论不服,在收到初次鉴定书的第二日向山东省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申请。2009年10月21日在山东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再次鉴定。

  此次鉴定结论医学会采纳本律师大部分观点,作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的结论。患方家属对此次的鉴定结论比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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