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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阑尾手术21年不明之痛肠子和腹壁缝一起了医疗事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3 18:25:20 人浏览

导读:

遇到医疗事故时应按怎样的赔偿标准要求医疗事故赔偿?我国相关法律中对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有什么规定?在要求医疗事故赔偿时有哪些注意事项?本文为您做了详细介绍。一次小小的阑尾炎手术,让当年二十出头的

  遇到医疗事故时应按怎样的赔偿标准要求医疗事故赔偿?我国相关法律中对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有什么规定?在要求医疗事故赔偿时有哪些注意事项?本文为您做了详细介绍。

  一次小小的阑尾炎手术,让当年二十出头的小青(化名)经历了21年生不如死的病痛折磨。2009年5月,当小青知道对自己身体造成伤害的真正原因时,案件已经超过了常规的“法律诉讼时效”;当年风华正茂的女青年,已变成贫病交困、心力俱疲的中年妇女;当年做手术的病历档案也已无处可查……

  往事不堪回首,维权谈何容易?3月18日,记者在沈河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采访中,终于理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阑尾手术

  招来不明之痛缠身

  1988年4月初的一天,小青因患急性阑尾炎,被某大医院转至沈河区一家区属医院实施阑尾切除手术。

  然而,正是这个在常人看来再简单不过的小手术,改变了小青的命运。术后,先是刀口不愈合,接着出现了疤痕增生,刀口缝合处开始疼痛、红肿、发炎。刚开始只是刀口疼,小青以为忍一忍很快就会好的,可后来疼痛波及整个腹部,随着时间的推移,最后疼痛竟发展到了全身。于是,她回到这家医院复查。医院解释说,这是手术后的正常反应及并发症。此后,小青又走了许多家医院,诊断结果多为刀口神经性瘢痕、肠粘连、肠梗阻、腹壁粘连等,但身体的疼痛从未消失过。为此,她也多次找过卫生管理部门,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无奈之下,每当疼痛发作,小青就到医院看门诊或急诊,靠从医院开来的一些消炎药、中医汤药来缓解疼痛。可是,长年的药物治疗不但未消除小青的病痛,相反,未去旧痛又添新病,近年来她竟患上了尿毒症、肾衰竭等病症,身体每况愈下。小青怎么也弄不懂病因是什么,她只知道自从21年前自己在沈河区这家医院做了一次小小的阑尾炎手术后,她就病痛加身,生不如死,没过过一天好日子。

  权威结论

  肠子和腹壁缝到一起了

  2009 年初的一天,小青因腹部疼痛难忍,来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诊。著名医学专家何三光教授在为小青进行了仔细的检查后作出诊断:“切口下低回声包块与腹壁粘连”、“右下腹壁包块”。据此,何教授对小青的病因作出解释:当年给她做阑尾炎手术的那家医院在术后缝合刀口时,把她的肠子和腹壁缝在了一起,才导致其长年腹痛。

  2009年4月,就在小青准备找给她做阑尾炎手术的这家医院讨个说法时,她的病情突然加重,不得不入院进行治疗。在辽宁省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小青的病情被确诊为:“粘连性不全肠梗阻、腹膜炎、肾衰竭、尿毒症”等。医疗专家在分析其病因时,给出了与何三光教授一样的解释:当年手术时缝错了。

  两家大医院著名专家相互认证的一致性结论,让小青大吃一惊:原来,折磨了自己这么多年、给身心带来无限痛苦与伤害的病痛,竟是21年前那次小小的阑尾炎手术造成的。

  一怒之下,小青决定向这家给自己造成伤害的医院索赔。可是,她能实现自己的目的吗?

  贫病交加

  无奈寻求法律援助

  现实,并不像小青想象的那么乐观。

  除了没有足够的钱来打这场官司外,更令小青感到沮丧的是,她经过咨询身边的“明白人”后得知,她所受到了医疗伤害,已经过了国家法律规定的20年诉讼时效,即使她想告这家医院,法院恐怕也不会受理。

  就在她近乎绝望的时候,一个偶然的机会让小青走进了沈河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大门。法援中心的钱锡斌主任热情接待了小青,了解了她面临的困境。于是,沈河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小青提供法律援助,辽宁宸翰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艳彦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成为小青的代理律师。

  那么,法律援助律师能为小青讨回公道吗?

  法援律师

  为患者维权带来曙光

  张艳彦受理案件后,带领律师先后用了三天时间,整理出小青21年来在各医院看病的门诊病历,并逐一列出就医时间、医院名称、诊断结果、治疗情况、用药及每次看病所花医药费、交通费等。据张律师介绍,这些病历及相关资料摞起来足有半米厚。通过走访被告医院及小青多年来就诊过的各家医院,调取病历、询问诊治医师并向专家咨询,她们终于理清了案件事实脉络。

  然而,由于原告起诉时距当初手术时间过长,又无法找到当初就诊病历,无法进行鉴定,很难断定原告所受伤害是否完全由于被告手术所致,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特别是原告受到伤害的时间已超过我国法律规定的最长保护时效二十年,其诉讼可能面临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被法院驳回。

  在认真分析了案情后,张艳彦律师提出了该案应适用《民法通则》中的“延长诉讼时效原则”,即权利人由于客观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应依据相关规定考虑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就这样,在沈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和法援律师的努力下,沈河区法院受理了这场特殊的官司。

  小青真的能打赢这场官司吗?

  好事多磨

  案件庭审一波三折

  然而,案件的审理并非一帆风顺。在接下来的庭审中,被告医院果然提出了诉讼时效问题。张艳彦律师除了据理驳回对方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论点外,还力主以医疗合同纠纷而非医疗侵权,要求对方承担举证责任。与此同时,她又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请求。而对方由于医院管理不善,丢失了小青的病历档案,又未申请事故鉴定,最后不得不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案件至此出现了有利于小青的逆转迹象。代理律师趁热打铁,经过多方努力、反复沟通。2009年5月至12月间,沈河区法院先后三次开庭审理了小青医疗合同纠纷案,并于2009年底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小青21年来就医、交通、护理、住院伙食补助及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89031.08元。

  据悉,在法定上诉期内,原被告双方都未提出上诉请求。至此,小青饱受病痛折磨的脸上,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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