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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口腔有关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1 00:35:38 人浏览

导读:

一直很忙,前段时间要上传的《与口腔有关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已整理完毕。今上传和大家分享。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一、一级医疗事故(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

  一直很忙,前段时间要上传的《与口腔有关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已整理完毕。今上传和大家分享。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一、 一级医疗事故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或者死亡、重度残疾。

  二、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一)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二)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毁容

  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

  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

  (三)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8、舌缺损大于全舌2/3;

  9、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

  三、三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一)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 cm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二)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 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

  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 cm2;

  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

  (三)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全身瘢痕面积50—59%;

  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4、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

  (四)三级丁等医疗事故: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边缘智能;

  2、发声及言语困难;

  3、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

  4、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声或言语不畅;

  2、甲状腺功能低下;

  3、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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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四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

  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

  第八十二条 烧、烫伤。

  (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 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

  (1)鉴定关节运动活动度,应从被检关节的整体功能判定,可参照临床常用的正常人体关节活动度值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检查时,须了解该关节过去的功能状态,并与健侧关节运动活动度比对。

  (3)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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