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意见
导读:
为了更好地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认真研究了近几年来医疗纠纷案例后,在内蒙古首次制订出台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赵也夫说:"《意见》是一个平衡呼和浩特市各级法院和法官之间酌情裁量权的规定,它明确了医疗事故诉讼中具体的立案和法官办案的标准,有利于保护医患二者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从2008年12月1日起,呼和浩特市各级人民法院将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依照呼和浩特市中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具体操作。
内蒙古英南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若冰说,医患纠纷是一个传统性案件,而法官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中自身并不懂医学方面的知识,审理案件依据的是权威机构的医学鉴定。但在具体办案中,有些患者在医学鉴定不属医疗事故后又会请求做司法鉴定,而司法鉴定与医学鉴定角度、思路不同,会造成医学鉴定与司法鉴定的不一致,这样一来给法官办案带来了很大难度,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审理混乱,对医院和患者的法律诉讼都不利。
此《意见》主要有以下具体内容:
一是当事人起诉医疗损害赔偿的事实,属于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即: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规定的范围,应认定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属于医疗事故纠纷。审理医疗事故纠纷,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规定的,"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之外的范围,如整容美容手术、医疗产品缺陷等造成的损害。
二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时,能够认定所诉纠纷属于医疗事故范围的,应按医疗事故的案由立案,当事人坚持按人身损害起诉的,不予立案。在立案时,难以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范围,按其他案由立案后,审判庭经开庭审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变更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是属于医疗事故范围的,应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事人不服呼和浩特市医学会组织的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申请异地省级再次鉴定的,应予支持。
但上述的异地省级鉴定必须是专家集中的地方,如北京、上海等。属于医疗事故范围,但当事人坚持只作因果关系司法鉴定的,不予支持。经首次或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未构成医疗事故后,当事人又请求做因果关系司法鉴定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说不能两个法律关系同时存在,只能二者选其一。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应做因果关系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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