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不能出具病历资料及治疗记录应担责
导读:
2010年7月28日,卫某因车祸受伤后,被送往一家医院治疗。经CT检查及X线检查,确诊为脊椎原发性轻度损伤。出院后,卫某脐平面以下深浅感觉消失,双下肢肌力为0-,构成二级伤残。深感疑惑的卫某遂找专家查看了自己首次诊治时的CT检查及X线检查材料。专家认为根据卫某的伤情,经正当治疗不应该会出现如此后果,可能医院在采取医疗措施上存在问题。卫某便要求医院出具其治疗记录,但医院却以不慎丢失为由拒不提供。卫某即要求医院赔偿住院伙食费、误工费、陪护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保存好治疗记录是医院的法定义务。《侵权责任法》第61条第1款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而本案医院却声称治疗记录丢失,显然是对自己义务的违反。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如果医疗机构出现过错了,那么我们可以用合法的方式向鉴定机构请求鉴定其医疗行为。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医疗过错陈述书怎么写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