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属于医疗机构
导读:
如果想要设置医疗机构的话,首先需要具备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然后设置需要符合标准,医疗机构的类型有很多种,大家在准备设置之前需要了解清楚,那么什么是属于医疗机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医疗机构的类别: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妇幼保健院;
(3)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4)疗养院;
(5)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6)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7)村卫生室(所);
(8)急救中心、急救站;
(9)临床检验中心;
(10)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11)护理院、护理站;
(12)其他诊疗机构。
《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上述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合同的变更采狭义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的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应变更相关的内容。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变更相关的内容。
3、提出劳动合同变更的一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要平等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合同。
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在我国法上有两种,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法院裁决;二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无论是解除合同还是变更合同,均须法院裁决。
合同的变更基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使合同变更。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什么是属于医疗机构"等相关法律知识。设置医疗机构我们要符合的基本标准并且也要取得它的许可证,满足它的要求,才能开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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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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