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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医疗纠纷如何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1-27 13:52:35 人浏览

导读:

医疗纠纷的发生就是相应的医院方与患者方发生矛盾的,在医疗纠纷发生之后就是需要进行处理的,医疗纠纷的处理首先就是要确定医疗纠纷的责任。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民营医院医疗纠纷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医疗纠纷的发生就是相应的医院方与患者方发生矛盾的,在医疗纠纷发生之后就是需要进行处理的,医疗纠纷的处理首先就是要确定医疗纠纷的责任。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民营医院医疗纠纷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民营医院医疗纠纷如何处理

  ①医疗纠纷处理有三个途径。

  一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前提是医患双方均有意向,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解决。

  二是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前提是医患双方均有协商解决意向。

  三是司法途径,医患双方均可向发生医疗事件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三个途径中,都可以先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首次鉴定在市医学会,再次鉴定在省医学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②医疗事故的认定。

  一般情况下,需要通过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如果院方自己承认医疗纠纷已构成医疗事故,也可以按医疗事故处理。构成医疗事故三要素:一是院方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护理操作常规;二是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死亡、残疾、功能障碍等);三是院方的违规和患者的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三要素都要同时具备,才构成医疗事故。

  二、医疗纠纷举证责任

  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新《条例》对医疗事故的概念做了明确的界定,把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归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责任。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将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明确了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2010年7月1日实施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在三种情况下(即院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况)推定是院方的过错。因此,当前医患纠纷中的部分举证责任实际上已经转移至患方。

  三、医疗纠纷判断标准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民营医院医疗纠纷如何处理的全部内容。医疗纠纷的处理就是需要按照相应的法律标准来进行的,所以要多多注意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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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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