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肖像权的医疗纠纷
导读:
侵害肖像权的医疗纠纷
肖像权是指公民对以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在法律意义上讲,肖像是指通过绘画、照像、雕塑、录相、电影等视觉艺术使公民外貌特征再现的作品。肖像具有如下特征:以图形标记自然人的特征,法人 不存在肖像的问题;作品中反映的形象与该公民的外形特征存在一致性、同一性,没有头面而只有躯干或四肢部的写照不能称其为肖像;再现的公民形象应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所体现,包括绘画、照像、雕塑、录相、电影等形式。《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肖像权具有特定性,是公民的专有权,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达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医疗实践中,有时为了收集病例经常需要利用照像、摄像等方式对病人进行记载,如果在教科书、论文、论著中发表,或者为了医学教育而在公开场合播放或张贴,就有可能侵害病人的肖像权,构成医患纠纷。
例如,某医院皮肤科为了进行医学科普知道和疗治效果的宣传,未经病人同意,将某病的头面部正位彩色照片印制在传单上四处散发,并将放大照片张贴于候诊室橱窗内供病人阅。被照病人感到患病时的面部照片不雅,有损个人形象;并且于再次就诊时被其他病人认出而围观、询问。因而多次要求医院停止使该照片。但医院拒不接受,认为该患是本院治愈的典型病例,表现其病情况的记载用于医学宣传教育不属于侵权。后病人不得不以侵害肖像权为由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医院同意停止使用该病人照片,销毁尚未发出的传单,向病人赔礼道歉。
另有一例,某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为拍摄计划生育科教片,到某妇婴医院拍摄有关镜头。其间正有一产妇分娩,在未征得产妇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即将摄制组带入产房拍摄下分娩的全过程。产妇的丈夫知道后,因要求摄制组将录相带抹掉未果,便将录相带扣留,产妇及婴儿也向人民法院起诉,状告音像出版社和妇婴医院侵犯了母子二人的人身权利,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73875元。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该音像出版社和妇婴医院向产妇赔礼道歉,分别赔偿产妇经济损失2000元和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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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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