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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肖像权的医疗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1 21:12:24 人浏览

导读:

侵害肖像权的医疗纠纷肖像权是指公民对以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在法律意义上讲,肖像是指通过绘画、照像、雕塑、录相、电影等视觉艺术使公民外貌特征再现的作品。肖像具有如下特征:以图形标记自然人的特征,法人不存在肖像的问题;作品中反映的形

侵害肖像权的医疗纠纷
肖像权是指公民对以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在法律意义上讲,肖像是指通过绘画、照像、雕塑、录相、电影等视觉艺术使公民外貌特征再现的作品。肖像具有如下特征:以图形标记自然人的特征,法人 不存在肖像的问题;作品中反映的形象与该公民的外形特征存在一致性、同一性,没有头面而只有躯干或四肢部的写照不能称其为肖像;再现的公民形象应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所体现,包括绘画、照像、雕塑、录相、电影等形式。《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肖像权具有特定性,是公民的专有权,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达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医疗实践中,有时为了收集病例经常需要利用照像、摄像等方式对病人进行记载,如果在教科书、论文、论著中发表,或者为了医学教育而在公开场合播放或张贴,就有可能侵害病人的肖像权,构成医患纠纷。

例如,某医院皮肤科为了进行医学科普知道和疗治效果的宣传,未经病人同意,将某病的头面部正位彩色照片印制在传单上四处散发,并将放大照片张贴于候诊室橱窗内供病人阅。被照病人感到患病时的面部照片不雅,有损个人形象;并且于再次就诊时被其他病人认出而围观、询问。因而多次要求医院停止使该照片。但医院拒不接受,认为该患是本院治愈的典型病例,表现其病情况的记载用于医学宣传教育不属于侵权。后病人不得不以侵害肖像权为由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医院同意停止使用该病人照片,销毁尚未发出的传单,向病人赔礼道歉。

另有一例,某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为拍摄计划生育科教片,到某妇婴医院拍摄有关镜头。其间正有一产妇分娩,在未征得产妇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即将摄制组带入产房拍摄下分娩的全过程。产妇的丈夫知道后,因要求摄制组将录相带抹掉未果,便将录相带扣留,产妇及婴儿也向人民法院起诉,状告音像出版社和妇婴医院侵犯了母子二人的人身权利,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73875元。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该音像出版社和妇婴医院向产妇赔礼道歉,分别赔偿产妇经济损失2000元和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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