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采光权的赔偿标准
导读: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采光和日照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侵犯采光权可能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那侵犯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采光权的计算公式是什么?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侵犯采光权赔偿的法律依据和标准通风、采光和是衡量一个人居住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在现代都市,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
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在规定的基础上,对通风、采光和日照的问题作进一步规定。《民法典》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2001年7月31日,建设部颁布《建筑采光设计标准》;2002年8月30日,建设部专门就房屋建筑部分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2年3月1日,建设部发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按照该规范规定,旧区改造住宅日照标准按照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执行。
受害人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他房屋贬值费、电费增加的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
1、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采光低于国家日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2、采光虽合乎国家日照标准,但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的采光低于原标准,亦属侵权。
1、合法权益通过正规渠道维护。凡因项目建设影响周围居民住宅采光引发纠纷的,应由项目建设单位与住户协商解决,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当居民的采光权确实受到影响,居民权益的维护、诉求的解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进行,避免采取不正当、过激行为。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若情节严重,还将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侵犯采光权的赔偿标准”的相关知识,侵犯采光权的赔偿主要还是根据受害人的损失来确定,目前还没有确定的赔偿标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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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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