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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采光权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27 14:42:34 人浏览

导读:

地球只有一个,我们需要好好保护自然环境。这是近十多年各国所达成的共识,现在大家不仅重视环境问题,对居住条件的要求也在提高。那么农村采光权赔偿是怎样的呢?对此很多人不太了解,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地球只有一个,我们需要好好保护自然环境。这是近十多年各国所达成的共识,现在大家不仅重视环境问题,对居住条件的要求也在提高。那么农村采光权赔偿是怎样的呢?对此很多人不太了解,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农村采光权赔偿

  (1)《民法典》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民法典》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中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时间的标准。”这个标准应该是目前判断采光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

  二、采光权纠纷受侵权方有举证责任吗

  采光权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是其所有或承租居住的房屋被新建筑物遮挡,导致采光受阻或不能采光。此外,只有原有采光权利正在或即将受到侵害的,方可成为原告。如果权利人在购买房屋时,已经明知存在其他建筑物遮挡房屋采光的,购房人不得以其房屋被其他建筑物遮挡为由提起侵害采光权诉讼。相邻的建筑物之间,特别是建筑物的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利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对于私自搭建临时建筑,导致他人采光减少的,应当认定是侵权。

  采光权纠纷是侵权纠纷的一种,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主张受到侵权的一方应当承担证明侵权方存在侵权事实的责任;对于侵权方而言,应当承担证明其没有造成对方采光权损害的责任。

  在举证责任分配中,应当注意到,侵权的建筑物是否经过合法的行政审批不是侵权与否的判断标准,即不论建筑物是否经过合法审批,只要造成采光权事实上的侵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采光权纠纷的诉讼时效

  由于相邻关系属于所有权的范畴,有关所有权的请求权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其次,侵害行为呈一种持续存在的状态,亦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律快车小编温馨提示:我们在就采光权纠纷进行诉讼的时候,一般如果诉讼请求中要求了精神损失赔偿的,法院都是不予支持的。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农村采光权赔偿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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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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