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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会喝酒不注意这些,酒友也要负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7 19:10:42 人浏览

导读:

近日,一起因聚会酒后坠楼致残,酒友被判赔35万余元的案件,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喝酒有风险,尤其是聚会喝酒,同行的人要有不能故意灌酒、需对醉酒者安全护送及酒后驾车需及时劝阻等注意义务,不然一不小心,...

  近日,一起因聚会酒后坠楼致残,酒友被判赔35万余元的案件,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喝酒有风险,尤其是聚会喝酒,同行的人要有不能故意灌酒、需对醉酒者安全护送及酒后驾车需及时劝阻等注意义务,不然一不小心,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那么与朋友同行要尽到哪些方面的注意义务,才能减轻或避免赔偿责任呢?下面随小编结合相关的案例一起来了解吧!

  注意义务是行为人在做出某种行为时,应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的某种损害后果,并且做好防范措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1、聚会喝酒篇

  外出聚会时,我们有对醉酒者照顾的义务,否则出了事故要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实践中,怎样的情况要承担法律责任?往下看↓↓

  1、没有对醉酒者尽到合理照料义务,即明知道喝酒的朋友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没有将TA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导致身体受损甚至死亡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看到醉酒的朋友驾车应该阻止,如果没有阻止导致对方醉驾受伤要承担法律责任。

  3、或者请一方吃饭的,请客一方看到宾朋醉驾离开而不劝阻,发生事故亦要承担责任。

  4、劝酒人过度劝酒导致饮酒者饮酒过量还是要承担责任……

  案例1:聚会酒后坠楼受伤,先回家的三人无注意义务,同住酒店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事情是这样的:

  原被告互请吃饭饮酒,其余人等参与属“情谊行为”,一般情况下,该行为均出于增进彼此感情的良好动机,但该饮酒行为一旦损害到其中一方的利益,则要审查在“情谊行为”中,各方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该案例中,聚餐点属于安全场所,且原告的住所在聚餐点附近,因此各自回家的三人在情理中,不应承担合理注意义务;而与原告一同去酒店的,则应承担注意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2:醉酒跳上窗台坠楼身亡,共同聚餐人尽到注意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中无论从聚餐地点、时间、人员范围上均不存在危险性。坠楼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饮酒过度对身体有害或导致思维不清楚的后果,更应该对自身生命健康负有注意义务。

  虽然聚会人没有预见到死者坠楼的危险,但在死亡结果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救助,已经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或过失行为,因此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搭顺风车篇

  遇到有人搭顺风车,我们应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尽到提醒和制止风险的发生。如果因驾驶人员存在过错而造成事故,需要对受害的同乘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下班顺便搭同事回家,发生交通事故,被判赔偿伤者损失。

  被告好意搭载同路的原告回家,不料途中发生车祸,原告不幸在车祸中受了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驾驶人员不得损害同乘人员人身和财产权益,如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搭乘人员损害的,驾驶人员有过错的,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2:同行的搭顺风车者增加或提高了交通事故发生时的风险,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以相应减轻驾驶员人的责任。

  杨某请罗某送其到A地,罗某因与杨某系朋友关系同意无偿帮忙。罗某驾车送杨某到湄潭,并按其指示搭乘韩某等人,李某也临时随杨某乘车前往A地办事,导致车辆超载。

  就拿这个案例来说,这起事故造成严重的后果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罗某的操作不当是导致韩某受伤这一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二是杨某未明确拒绝李某的搭车请求,以致于造成车辆超载则是导致损害后果。所以杨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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