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发生碰撞导致对方摔倒,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导读:
2008年2月25日,李浩(化名)驾驶货车在105国道由于田往县城方向行驶,在超越同向在前行驶的由曾苑斌(化名)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的过程中,正当二车并行时,由于汽车紧靠摩托车行驶,致二车间的间距较小,引起摩托车司机心情紧张,导致摩托车倒地,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曾苑斌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遂川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该事故由曾苑斌负主要责任,李浩负次要责任。李浩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不服,认为其所驾驶的汽车未与曾苑斌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该事故系曾苑斌自己倒地受伤,他以对该事故应不负责任为由,向吉安市交警支队申诉。吉安市交警支队于2008年4月21日作出维持遂川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的认定。
曾苑斌受伤后,其医疗费用等损失核定为2.2万元。除保险公司赔付1万元外,余款李浩坚持双方车辆未发生相撞为由拒绝赔偿,曾苑斌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浩在超车过程中没有保持充足的安全距离,对原告曾苑斌的受伤应负次要民事赔偿责任。李浩辩称对原告受伤不负民事赔偿责任,但未向法庭提供足以推翻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的证据,故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曾苑斌诉请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应按双方所负责任划分承担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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