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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勿成"一纸空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7 00:17:43 人浏览

导读:

听了两高工作报告,更加坚定了我提出这份议案的信心。站在人民大会堂的台阶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代表说。张立勇的这份议案就是《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议案》。司法部门在办案中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司法文明的体现。但是

  "听了两高工作报告,更加坚定了我提出这份议案的信心。"站在人民大会堂的台阶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代表说。

  张立勇的这份议案就是《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议案》。

  "司法部门在办案中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司法文明的体现。但是,被害人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更应该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和反思。"张立勇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相关情况,曾专门进行过调研。"一人犯罪可能毁了两个家庭,犯罪者自己的家庭和被害人的家庭都陷入困境。刑罚固然能惩治罪犯,但两个家庭的困境怎么解决?被害人群体是一个很大的弱势群体,依法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不能仅仅停留在关注被害人自身,这种保障还应该包括他们的亲属。"

  "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后,如果他们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救济,他们与犯罪人的矛盾就不能完全化解,使被害人及其家属对国家的信赖和对司法公正的信心降低。事实上,在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上,公安、检察、法院和政府有关部门都在探索,但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损失,无法得到赔偿而造成生活极为困难的被害人,有的由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偿,有的由被害人单位给予救济,有的则由某些援助团体予以资助。这些做法无疑对解决被害人实际困难和平衡其心理具有积极的作用。但这只是出于有关单位、团体对被害人的同情与怜悯,并没有上升到义务的高度,而且也不普及。"张立勇认为,我国刑事诉讼在加强刑事被告人的权益保障方面迈出了可喜的步伐,如建立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制度等,但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没有得到平衡发展,突出表现在对经济上陷入困境的被害人,缺乏必要的救助制度。

  "对于被害人遭受的损害,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是有明确规定的。'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我认为,该规定存在一个缺陷,条文没有赋予那些因遭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经济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得不到犯罪分子赔偿的情况下向国家提出救助的权利。"张立勇说,"得不到犯罪分子的赔偿,要么是由于案子长年未破,犯罪人没有归案,被害人无法提起赔偿;要么是案子破了,但是犯罪人根本无力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救助就应当成为国家的一项必要义务。这与刑事司法的'人文关怀'以及对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要平衡发展的要求是相适应的。"

  张立勇建议:

  一是在法律上确立被害人救助制度,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该基金以国家财政预算和社会捐赠为主要资金来源。此外,对犯罪人收取的罚金、犯罪人的犯罪所得或其财产依法没收后的变卖所得、监狱服刑者的劳动收入等均可作为被害人救助基金的来源。对于刑事被害人经济赔偿,应该由政府首先给予补偿救济刑事被害人,然后,国家可以向被告人追偿。

  二是救助对象限于因犯罪行为遭受重大物质损失导致生活困难,且被告人无力赔偿的被害人或被害人的近亲属、或依靠被害人生活的收养人。同时,对救助要件、救助方式、救助数额及救助程序进行严格规定。

  三是明确公安、检察、法院等在司法环节救助被害人的职责。比如,有的案子或者因为没有破,犯罪人没有被抓获,或者因为案件带有"疑案"性质对被告人作出不捕、不诉或无罪处理,此时那些因被犯罪所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被害人由谁来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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