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房屋未办理入住手续,楼下被淹损失该找谁赔?
导读:
新装修的房子还没入住,一场大雨让水流从楼上屋中渗了下来。而楼上房屋尚未办理入住手续,被淹房屋的损失该找谁赔?日前,西青区法院一审判决,由开发商和物业承担赔偿责任。
于先生购买了某小区302室商品房一套。2010年夏,天降大雨,402室由于露台下水管不通,致积水流入室内,并向下渗透到302室。于先生家新装的房子还未入住就多处渗水,客厅地板和厨房、主卧的墙体均受损。后于先生得知402室尚未交付居住,遂找开发商和物业协商解决。因长时间未果,于先生将两家单位告上法庭。
于先生认为,开发商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屋负有质量保证义务,物业则应对尚未交付的房屋负有维护、检查和保养义务。二被告怠于履行义务,致使原告财产严重受损,故索赔维修费、交通费共计4万余元。法院审理中,开发商辩称,房屋竣工后不论是否售出,皆由施工单位把钥匙交给物业。402室业主尚未办理入住手续,房屋的管理义务应由物业承担。而物业方则认为,其主要负责公共设施和场地维护,不负责房屋个人专有部分的维护管理。
法院认为,原告财产受到损失,402室房屋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该房屋尚未办理入住手续,故应由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若开发商有证据证明购买人存在过错,可另案向购买人主张权利。同时,小区物业服务单位负有巡视、服务之责,其在大雨过后没有发现402单元露台积水情况,没有及时通知原告和开发商,亦属工作中的疏漏,故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给付之责。经综合认定,原告合理损失共2.6万元,一审判决由开发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击水律师事务所任波律师解释,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建筑物渗水等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本案,402室无人居住,亦未办理入住手续,开发商也不能提供所谓“购房业主”情况;而在开发商不能证明402室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开发商就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在开发商不能证明自身并无过错的情况下,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也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在工作中存有疏漏,具有过错,故对原告损失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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